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需要与时俱进,重新修订,缴存风险研究不够,目前大都还属于潜在的,本文重点分析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上的一些问题和由此带来的种种风险,提出对策建议,为提升住房公积金整体缴存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对策建议;风险责任认定;条例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C829.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0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缴存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良好的缴存质量是维护已建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规避缴存问题引起种种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巩固和扩大执法扩面效果的坚强保证;是已建职工对中心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切实履行好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2.缴存管理的理想状态   所有建立单位均按照实际职工人数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在发放工资当日全部缴存并入账,职工账户能够及时顺畅的转移,不存在欠?U、少缴等缴存问题而造成职工还款逾期、罚息、利息收入减少、不良信用记录产生等损害,同时不影响管理主体中心的整体声誉。

3.相关内容   (1)条例规定。

国务院《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整章进行了规定。

天津市《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二条整章进行规定。

(2)缴存要求。

单位应当自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缴存监督。

①监督主体。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②监督内容。

重点是第三款“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权利。

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两个《条例》都有相关规定。

④法律责任。

对不办理缴存登记或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对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不缴或少缴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风险分析   1.在现行的条例框架下,未能很好回答相关缴存问题   一是对部分职工账户转移或封存不自由顺畅,未明确责任认定;二是欠缴违法处罚问题。

欠缴单位违法成本为零,有故意挪用产生收益的可能;三是欠缴、少缴造成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的诉求没有明确;四是监督稽核权问题。

未形成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共促的氛围,单位拒绝检查稽核相关处罚责任未明确;   五是处罚金额的设置问题。

应放弃具体金额的规定,而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六是缴存时限问题。

技术手段的进步,保障及时入账时间;   七是诉讼时效问题。

不解决时效问题,处理起来难度大,也不利于鼓励职工及时投诉;八是欠缴、少缴等造成职工还款逾期,产生罚息和不良信用记录问题;九是任意补缴带来的监管和声誉等问题。

风险主要集中在监管不力,引发信访,还贷逾期引发信用和罚息责任风险,以及造成的声誉风险等,需要的在立法和管理细则上高度重视和研究。

2.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不办理账户转移引起的监督权履行及后期风险

单位拒绝为职工办理转移,职工向中心举报投诉。

条例》只赋予了督促办理转移的权力,对单位的监督权难以有效实现,由此带来的逾期、信用、罚息、信访风险

(2)不按时足额缴存造成的潜在风险

条例》和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就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有了明确的规定,最后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相对应的处罚单位所要付出的违法成本为零,欠缴或少缴所产生的利息同样需明确

①不按时缴存造成的职工利息损失、贷款逾期损失和信用风险

欠缴造成的挪用监管、利息损失、还贷逾期罚息、逾期信用、信访等风险都还是潜伏状态居多,但随着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会逐渐显露。

②少缴造成的监管风险、信访风险职工的利息损失补偿风险

无法逐个进行检查;即使发现,能不能顺利进行检查也成问题,条例只规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不得拒绝。

最后是利息的补缴计算核定问题,我们没有在条例明确由此产生的利息问题,更没有相关的确定细则。

(3)一月缴存逃避法律责任,带来与欠缴同样的风险问题。

单位拒不建立,其单位和负责人要受到处罚,而对欠缴单位只能责令限期改正,即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没有相关处罚

这样不对等的处罚力度,显然单位可以先开立账户缴存一个月后停缴,从而达到先躲过行政处罚的目的。

(4)一人缴存,将带来监管、信访和声誉的风险

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选择。

单位不建处罚,不建不行,单位对我们无法准确掌握其用工情况下的博弈选择,既完成了建立避免了处罚

(5)任意补缴,带来监管和声誉风险

单个职工缴存基数一年内严格上是确定和唯一的,任意进行补缴,且无需出具任何证明资料,破坏了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3.住房公积金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缴存监督对比   三、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1.《条例》修改中关于缴存相关建议,明确几种风险的责任认定   (1)明确欠缴行为的处罚

①将单位欠缴与不建立处罚同等,对单位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或问责,增加违法成本。

明确欠缴补缴追溯时限和投诉时效。

明确补缴中利息的补偿问题,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的认定。

明确滞纳金。

单位工资发放5日内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参照社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措施,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相关行政部门处欠缴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明确对监督权、稽核权履行的必要规定。

条例修改中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使监督、稽核的相关规定,明确单位拒绝检查和监督的相关责任。

明确相关单位信息共享   明确工商、统计、民政、社保或公安等相关部门提供单位或个人相关信息的规定,便于更好的履行监督权。

明确监督稽核结果的运用。

(3)明确不办理转移的相关责任规定.明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转移的相关约束和责任认定。

(4)明确处罚的金额规定。

采取“比例法”进行规定更科学。

2.现行模式下的风险对策建议   (1)提高对缴存风险的研究和认识,对缴存进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2)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对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加大事前预测,对单位的工资、用工情况进行抽样稽查试行。

①对欠缴单位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单位欠缴造成的逾期问题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温馨短信、电话提示、动态跟踪,提前化解信访风险

②加强对一人缴存、一月缴存单位的制度化管理,在单位开户中明确提供用工情况说明,强化全员缴存的严肃性。

③对补缴加强管理,明确缴存基数计算细则,强调其一个年度内的确定性、唯一性。

(3)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①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和经办及时足额缴存意识。

②大力推动网上缴存,实现当天缴存当天入账,减少缴存入账问题造成的风险

③加强风险教育,建立相关风险应急预案,提高风险意识和处理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   [2]《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4]井欢.论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M].城市管理,2016,27(5).   [5]胡国晶.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的研究[M].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29,(16).   作者简介:常世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蓟县管理主任,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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