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管再平衡探析的策略分析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金融证券法,北京 100871。

作文 /zuowen/。

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生效了工商初创企业推动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此前不久,该法刚在美国会参、众两院相继以高票通过,并获得了工商界的广泛支持,如总统就业和经济竞争力顾问、美国在线创始人史蒂夫凯斯等都公开表示赞赏。JOBS法大幅修订了美国现行《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的相关规定,放松了目前公开及私募发行证券所受的各种限制,为中小企业融资寻求发展提供了很多便利。可以说,它是本世纪以来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之后美国公司证券领域又一部里程碑式的法律,而与前两者态势上的差异显示出美国金融监管正在积极寻求再平衡。类似此前两部,JOBS法也涵盖了内容丰富的一揽子措施。针对所谓的新兴成长公司,其规定了首次公开发行(IPO)过程中分阶段披露重要信息,并允许对注册表草稿申请进行秘密审议,从而减少因IPO被撤销或延迟而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JOBS法还放松了IP0时对分析师参与的限制,有助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新兴成长企业信息。与此同时,JOBS法拓展了私人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的渠道,方便其融资;提高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注册及报告公司的触发门槛,为私人企业自由成长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下文就其核心内容逐一提炼和评述。 毕业论文 JOBS法的生效为新兴成长公司重启美国资本市场JOBS法增补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a)(19)条和《证券交易法》第3(a)(80)条,创设了新兴成长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ies,EGCs)的全新概念。如果证券发行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在其最近的完整会计年度内,年度总收入少于十亿美元;(2)其首次依据生效注册表发售普通股是在2011年12月8日之后,即被视为新兴成长公司。对于该类公司,美国证监会(SEC)的许多现行规定,如薪酬支付、财务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证券注册、公开募售沟通等,得以豁免适用,不过这些公司也可以自愿选择依然适用。一、与薪酬相关的豁免现行《证券交易法》第14A条和第14(i)条将被豁免适用新兴成长公司。前者要求公司为股东设立针对高管薪酬的非约束性表决机制及规定其频次,类似的要求也适用于控制权转移情况(即金降落伞条款)下的高管薪酬确定。后者要求在投票代理权征集材料中,披露高管薪酬公司业绩表现之间的关系,以及首席执行官每年的总收入、员工平均年收入、两者之间的比例。当然由于SEC的执行细则尚未出台,第14(i)条的披露义务目前对所有公司都还未适用。上述两条均由2010年Dodd—Frank法引入不久,旨在解决金融危机所暴露出的大型机构高管薪酬过度问题,增强其问责。[6]。

代写论文 二、财务会计豁免JOBS法修订了《证券法》第7(a)条,据此,新兴成长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票时,其注册表中仅需包含最近2年(而不是通常适用于其他公司的3年)的经审计财务报告。对于其他任何类型注册表,即便规范信息披露的现行S—K条例第301项原本要求披露IPO相关审计期之前任何期间的指定财务信息,新兴成长公司也可豁免适用。类似的修订亦出现在《证券交易法》第13(a)条中。此外,对于今后新增或修订的所有财务会计规则,只要私人企业不被要求适用新兴成长公司就无须遵守。三、披露豁免新兴成长公司仅须就《证券法》下所提交的注册表中应包括经审计财务信息的期间,依据S—K条例第303项提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MDA)。换言之,新兴成长公司仅须就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而不是三个)提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此外,在披露高管薪酬的问题上,新兴成长公司可获得与小型报告公司(公众持股量不超过7500万美元)相同的特殊对待。例如,小型报告公司目前仅须披露三位(而不是五位;包括首席执行官)高管薪酬、2年(而不是3年)的薪酬表摘要。四、审计豁免2002年Sarbanes—Oxley法第404(b)条要求,公司应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内控情况进行验证。对此,新兴成长公司豁免适用。它们同时也无须遵守审计事务所强制轮换的要求,其审计师也不必就审计报告提交包含更为翔实信息的补充文件。至于JOBS法后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新兴成长公司原则上也可获得豁免,除非SEC在考虑投资者保护、提高效能促进竞争、及优化资本构成等因素后,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增加某些要求是必要或适当的。 毕业论文 五、注册表草稿的不公开审查JOBS法第106(a)条修订了《证券法》第6条,根据新增的程序,新兴成长公司可以选择在向SEC正式提交IPO注册表前,秘密上报其草稿,供SEC工作人员事先进行非公开的审查,前提是公司在开展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推介路演之前至少21天①,必须已将注册表及后续所有修正进行过公开正式提交。并且,任何SEC通过非公开审查程序接收到的信息,将被认为构成《证券交易法》第24(b)(2)条规定的秘密信息。六、发行注册前后的限制放松非常令人瞩目地,JOBS法第105(a)条调整了《证券法》第2(a)(3)条关于发行的定义。这项改动使得证券经纪/交易商可以公布或传播针对某一新兴成长公司公开发行的研究报告,即便其正在或将要参与该次发行。而且,无论是SEC还是全国性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都不得制定规则,禁止经纪/交易商在新兴成长公司IPO或者相关当事方协议的锁定期结束后指定期间内,公布或传播研究报告。为此,研究报告被定义为书面、电子或口头的交流,其内容涉及有关某发行人的证券、或对某发行人或证券进行分析的信息、观点、建议,无论它们是否足够合理充分以构成投资决策的基础。此外,SEC或者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也不得颁布规则:(1)限制经纪/交易商、会员的相关人员为证券分析师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流做出安排;(2)限制证券分析师与新兴成长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即便后者与该经纪/交易商、会员所属的不具有分析师身份的其他相关人员存在着关系。最后,根据修订后《证券法》的第5(d)条,新兴成长公司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可在向SEC提交注册表的之前或之后,口头或者书面地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资者进行交流,来确定该投资者是否有意参与该次发行;不过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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