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税务管理
停歇业管理办法条规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部操作规程制定办法。
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停歇业申请上签署见报管理组长初审。
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数量和次数。
五条对分局主体税停歇业管理管理组初审报分局领导审议分局长批准方可执行。
六条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纳税人初审由管理组长签署初审见上报分局审批。
原则上每月报结束至次月纳税申报期分局集审批停歇业申请其它不予受理各管理组对当期申请停歇业纳税人应受理日起3日报批超停歇业期十日以上律不予批准更不得跨月报审或先停报各管理组应将当期审批执行停歇业纳税人清单上报分局综合组备案核。
每月应对当期上报停歇业户进行实地访并做质量记录对虚假停歇业结清前期欠税和其它纳税手续要认真处对纳税人偷逃税款由综合组直接追缴并予以处罚并责成管理组责任人作出情况说明专管员包庇、纵容纳税人假停歇业证落实次取消管理组长和专管员年评选格考核不得评称职并扣发全年奖金。
各管理组或专管员利用假停歇业纳税户吃、拿、抵、要物实分局按省、市局规定和国公员条例提出处理见报县局从严处理。
八条纳税年连续三月或累计5次申请停歇业纳税人管理组应将其纳入重管理对象加强管理并上报分局综合组分局纳入年重检对象。
九条综合组责分局停歇业审核由分管业局长按管理权限审批每纳税期由综合组责整理并面报分局长审做质量记录归档。
十条办法005年月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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