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会计工作管理制度[117265]

地产公司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统一凭证帐簿、报表的要求。

第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或其他记帐人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并按国家制度报送有关财税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主管编制并上报。会计报表须有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公司对调、离职人员手续另有制度的,从其制度。一般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作为监交人;财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作为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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