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稽查新思路

专项行动的灵魂,就是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下载论文网 与市场互动开放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密切协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协同发力,作为近两年来的重要抓手,“专项行动”让证监稽查执法效能得到更大地发挥。

执法专项行动不是简单地严厉打击,而是一种组织模式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证监稽查监管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这有一个持续的逐步探索与优化的过程,进而最大程度发挥稽查执法效能。

轮动执法   4批专项涉案50起,是2016证监稽查执法专项行动的成绩单。

执法专项行动是证监稽查一贯依法履职的一段历史切片,是全面监管专项打击和常规查处相结合的互补统一,高压执法态势将被保持并不断深化下去。

”相关稽查执法人士表示,“持续推进的专项行动背后的灵魂,就是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   虽然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被打击后有所收敛,但风头一过也难免有“抬头”态势,因此必须有轮动的专项执法安排。

从微观层面看,专项行动其实是综合运用数据挖掘、情报研判、多部门协同、前后端密切衔接、加强与市场互动等创新手段的作战模式,及时回应了对市场危害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关切。

2016年5月至12月,证监会部署查办4批违法案件共50起,剑指审计评估机构执业违法行为、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其中第三批案件对恶性操纵持续多发高发态势起到了有效威慑、有力遏制的效果。

赶上预期   长时间以来,调查环节不公开,一直是证监会内部的共识。

此举主要为了避免案件调查对个股或市场造成不必要的扰动。

“绝对的封闭式执法已很难满足当前市场各方需要

这种工作方式一度让我们感到很‘被动’,觉得总是赶不上市场预期,或者不能及时回应市场

”上述稽查监管人士说。

他回忆说,以前闷头查案压力很大。

一边办案,一边还要应对有关部门或是市场相关方的询问。

对一些市场热点案件,往往得等案件最终处理完毕后才会公开,这需要几个月甚至跨年的时间,“案子终于处理了,市场早遗忘了,自然谈不上提振投资者信心了。

”   近两年来,证监稽查通过公开某些重大案件的调查部署过程,让市场各方知晓相关案件已进入执法程序。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推进器,有助于稽查人员全力办案。

通过与市场持续互动,也有助于向市场传递鲜明的监管态度和方向。

一个基本原则是:确凿的违法违规行为总是有迹可寻,特别是一些市场高度关注的违法类型和手法,进入调查程序后可适当向市场通报。

而对一些资本市场创新类行为和业态,需要一定时间给予甄别和判断,不宜过早介入和公开,以免误导市场预期。

2016年以来,行政与刑事司法的密切衔接在证监稽查工作中得到了拓展应用。

行政与刑事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强化了部门联动的打击合力。

2016年12月,证监会、公安部决定联合开展打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俗称“老鼠仓”)专项执法行动,集中公开部署查办20起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恶劣的“老鼠仓”案件

这是继2008年内幕交易执法专项行动后,证监会与公安部在专项行动上的又一次联手,目标是探索建立和加强行政与刑事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的打击合力。

在跨境执法合作领域的典型案例中,唐汉博等人操纵市场案被称作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亦被列为“2016年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之首。

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这也是证监会查处的首起此类新型案件

以该案作为契机,证监会进一步推进与香港证监会在违法线索发现、调查信息通报、协助调查取证市场应急联络、保护投资者等多个领域的合作,保障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平稳推进。

前期,证监会又对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巴基斯坦、香港、美国等境外监管机构均向中国证监会提供了执法协助。

在我国实体企业、金融机构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同时,可疑的跨境资金往来、虚假的业务合同,在跨境执法协作框架下昭然若揭,快速“曝光”。

“咬劲”要足   全面提升证监稽查执法效能,远不仅仅是改变执法手段、强化执法规范可以彻底解决的问题。

执法之难,难在规范性与权威性的平衡,而证监稽查执法的“牙齿”不够尖利,也是需要警惕和重视的问题。

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让违法成本上升到足以震慑潜在违法的高度,既需要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又需要监管任务和监管资源的合理匹配,还需要执法和司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相比,证券期货市场属于电子化交易市场违法活动普遍具有资金数额巨大、划转路径复杂、交易频繁、交易技术先进、涉及地域广泛、信息影响面广、涉案当事人智商高等突出特点。

同时,案件认定客观需要获取资金划播、信息传播、交易操纵、人员关系等多方面的海量证据加以支撑,这就决定了充分、高效地行使相关调查取证权,是监管机构履职的基本需要

特别是市场规模、信息技术和交易工具快速发展,违规手法快速流变,执法资源与赋权必须跟上维护市场秩序的需求。

因此,境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执法,普遍具有类司法的属性和授权。

而我国证监会的稽查执法权限来自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授权,包括资金查询、工商资料查询、通讯资料调取、询问案件相关单位与个人等执法权力。

比如,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多与资金流动、通讯信息直接相关,银行系统和信息部门的协作是否高效便捷,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取证质量与效率。

但由于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查询协作机制尚不健全,综合查询渠道不畅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取证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

有调查组组长向记者介绍了某个市场操纵案的查办取证过程。

据了解,由于犯罪嫌疑人利用多地区多名人员账户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稽查人员需要对每个账户信息进行调取。

“当时调查组有28名成员,共分成6个小组飞奔在12个城市,仅核实相关账户名、资金往来等基础信息即耗费了大量人力和时间。

”该调查组长说,而对于账户间的资金往来,同样需要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的配合方能取证,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法成本和难度。

且现实执法过程中,证监稽查执法人员依照《证券法》外出取证的法定权限仍会受到质疑。

为了取得一份2页纸的协查材料,有时需要与同一单位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反复沟通,往往影响了案件调查的效率?c效果。

此外,由于证监部门没有强制到案权,办案取证缺乏基础保障。

《证券法》和《刑法》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上限,普遍轻于国外的成熟市场

一些行为在成熟市场属于触犯刑法,但在国内市场只算是行政违法违规,违法成本太低容易造成“前罚后继”的境况。

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建设高度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资本市场需要监管资源和执法水平跟上动态变化的市场环境,更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的联手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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