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医院合格供方评价标准年度评价准则
为了对采购供货方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我院医疗需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仪器设备以及其他耗材、检验试剂及其他原辅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规范,确保临床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1.医院招标管理办公室与药剂科采购负责人员负责审核、考察供方的资质,对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供方资质: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质量保证协议、公司法人授权的业务代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所供应的产品有产品注册证、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
2.2产品质量要求:产品有规定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标准、规定及规范,样品检查质量符合本院采购技术标准,验收合格。
2.4近两年内合法经营,没有因产品问题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通报与处罚。
4.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供方,应从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去:
4.3.3服务态度及售后服务质量较差的;。
4.3.4一年内有两次供应的产品达不到规定要求,致使医院让步接收的;。
4.3.5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药剂科应并定期对通过审核合格供方及首次供货单位的品种质量情况及科室使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等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每年对合格供方进行一次年度评价,评价结果记入供方档案。发现问题应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对不能达到年度评价标准的,应考虑从供方名单中除去,一年内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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