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郑州房地产网》(日期:2012—03—29)。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构成。

1.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

2.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取得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不少于5人。

二、晋升资质等级管理项目构成。

申请核定三、二、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委托的以房屋和设施设备为主的综合管理项目,并具有较好的管理业绩。物业服务企业受聘提供咨询、顾问、保洁、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等单项服务的,不计物业服务的管理面积。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限的处理。

1.具有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核定三级资质,逾期未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或不具备核定三级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核销其暂定三级资质

2.具有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逾期未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时间或不具备延续条件的,予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3.具有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地企业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1.省内其他城市二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2.省外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进郑从事物业服务

3.外地进郑从事物业服务的,在郑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条件参照上述相应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五、有关要求。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两年内,主管部门不接受被注销资质企业资质申请

2.具备物业管理师资格人员,实行年度注册,每人每年允许在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注册。注册后出现离职的,该人员信息当年不计入新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原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年度内予以补充。

3.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包括新办、核定三、二、一级),应当提交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工程、管理、经济等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注册与物业服务企业动态考核相结合,纳入市房管局统一管理。

5.本通知下发后新设立及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进郑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时应当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其他已办理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一年内达到本通知的有关要求。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的其他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原文地址:?id=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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