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

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

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

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

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

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

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

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

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

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

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地方最高官府两重性端倪。

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

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

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

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

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

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o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

"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

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

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

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居次要地位。

徐元瑞《吏学指南o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

"《元史》《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

此"分镇方面"和"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

"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

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也不难窥见行省中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

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

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窥其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

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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