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现在请欣赏小编带来的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吧。

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市经信委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申请、认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上半年。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市)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具有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盈利。

(二)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兼任技术中心主任,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

(四)企业技术创新体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

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

(五)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当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内开发国内领先的国家级(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不少于2个;按行业系数折算后,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年产品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企业可不受此条限制);上述五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六)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国内外领先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新产品、投资超5亿元的重大项目,产业化初期企业销售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在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中可以支持。

(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因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二)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5)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对评价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的,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对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推荐奖励。

第三章 复 评。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定期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复评技术中心条件同于新认定技术中心条件

第九条 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复评文件要。

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复评材料包括《合肥市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经信委、开发区经贸局、区经促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复评材料一式一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复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复评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复评得分60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支出经费(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市经信委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二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合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兑现。 第十三条 对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申报年度评价材料;经核实,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评价不合格;。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企业技术中心存在不符合评价指标基本要求,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四)所在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终止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并对已奖励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情况报市经信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合经技术〔2008〕35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办法的通知》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指标解释。

4.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5.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及以上。8、科技活动经费的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二)分技术中心条件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当年发布的组织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通知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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