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想

摘要:纳税信用税收信用的核心内容,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

但当前纳税信用管理中存在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范围较小,缺乏权威性,纳税信用资信应用面窄、层次低、社会效应不高,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后续跟踪管理乏力等问题,为此,从纳税信用现状出发,提出了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罚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24—02      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信用经济,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法治,也需要信用

纳税信用既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纳税人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的重要尺度 [1]。

因此,完善中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将道德约束与法律法规约束紧密结合起来,促进和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依法纳税,规范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加快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下发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部署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目前全国共评定出A级纳税人近6万户。

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加强了税收监控,提高了税收风险预警能力,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供了保证[2]。

但是,当前纳税信用等级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范围还有待扩大。

当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把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只局限于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各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都是有一定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健全、规范的纳税人,没有把数量庞大的小规模企业实行纳入管理范围,这是一个很大的管理“盲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对象的不公。

2.评价内容的权威性还有待提高。

一是评价内容在不同职能部门都进行各自的评定,且标准不一,使得纳税信誉评定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是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对非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评定,而且税务部门未能广泛地征求当地党政以及工商、银行、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意见,导致出现评定信用等级得不到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缺乏权威性。

3.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还有待完善。

目前,税务部门作为纳税信用管理主体,还没有真正建立数据完整、科学,查询快捷、便利的纳税信用数据库,更没有建立起包涵企业及个人各类信用的综合信息库,且管理工作、具体流程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企业信用税收征管的联系不够密切,在税务稽查信用管理和日常税收信用管理方面也无规范性的制度。

4.纳税信用资信应用面窄、层次低、社会效应还有待提高。

目前,纳税信用资信应用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实际应用面窄、层次低,纳税信誉的评定未能与商业信用等紧密联系,使得纳税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5.纳税信用等级激励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后续跟踪管理乏力。

部分省(市)主管税务机关没有针对总局《纳税信用评定办法》优惠措施制定具体的方案,导致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不强,享受优惠的规定在现有的征管信息应用系统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基层税务部门往往重视评定工作,而忽视后续管理

如针对C、D级纳税信用企业整改措施约束性不强,忽视评后的跟踪管理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对一些与实际信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没有及时作出调整处理,有失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1.加强法律建设,规范信用行为。

应尽快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

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约束、信用资料收集、汇总、资源共享、保密及与社会信用体系相配套的机构设置的法律体系[3]。

2.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实际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包括税务、工商、银行、公安、城管、保险等信用体系,共同促进信用完善和发展,特别是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让失信和欺骗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代价,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

3.加强诚信道德教育,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道德体系

要广泛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使全国人民真正树立起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建立以诚信原则为核心的道德评价标准,必要的时候将道德标准法律化,用以规范社会生活中一切经济主体之间的行为,使人们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二)加快税收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和完善纳税信用评估机制、守信奖励机制和失信惩罚制约机制等,并借鉴西方成功经验,尽快立法,形成相关法律体系,这是加强纳税信用工作的关键环节。

当前,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进一步修订《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出客观统一、公开合理的评定标准,规范细化、可操作性强的评定措施,区别待遇、管理严格的奖惩制度,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监管机制。

条件成熟时,可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法律法规。

通过加快制度建设,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离不开其他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建议各级税务主管部门下设税收信用管理局,开展税收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相关的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制定税收信用行业规划、从业标准以及其他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与工商、公安、银行、财政、海关、劳动、城建、交通、外汇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积极拓宽与向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和互连互通,提高纳税信用评定管理的工作水平和监控能力。

同时,要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使纳税信用管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纳税信用等级作为评价企业与个人资信的重要参数,使之成为纳税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从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宝贵商誉。

(四)培育和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市场中介机构   目前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工作,属于初级阶段,要政府来推动,主要由各级税务部门来运作。

但从未来信用经济发展的趋势上看,由专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定更加合理,这样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效地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因此,税务部门要逐步创造条件,通过规范市场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培植纳税信用中介机构有序发展,逐步将一些业务移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最终实现中介机构独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而税务部门并不直接参与企业信用评价,只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税务系统内部进行管理,既可以避免承担企业失信的风险,又可实现税收信用管理的集约化。

(五)进一步整合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   一是要加快系统内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方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征管工作。

二是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税收数据库的建设,为公正、准确地评价企业纳税信用奠定基础。

同时,在时机成熟时,税务部门可提供部分信息与中介机构共享,利用各自资源优势,互惠互利。

三是建立与工商、海关、质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同一企业在各部门的信息资料交专门评价机构综合评定,以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减轻各部门评定工作量,真正实现人力、物力的有效利用,降低信用评定成本,避免企业在不同部门频繁评定,减轻企业负担。

(六)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激励机制   1.税收管理激励。

就是通过税收管理,对纳税信用好与差的纳税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戒。

尤其是对纳税信用等级较好的纳税人,要尽量提供最大的税收管理上的优惠与便利。

一方面,税务部门尽量简化各种办税手续,加强日常税收辅导。

如,对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制定“绿色通道”制度,即使在办税繁忙时也可以优先提供“即时服务”,对其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免检等等;另一方面,针对总局《纳税信用评定试行办法》有关优惠政策,制定与当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相匹配的实施方案,增强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让纳税人享受切实可行、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

2.社会激励。

就是要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对纳税信用好与差的纳税人分别给予不同相应待遇的氛围。

可由政府出面,协调各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给予纳税信用较好纳税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如,可为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制作免费的形象广告、提供优先信贷、免费停车、乘飞机使用贵宾候车室等等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形成良好的商誉。

既体现出全社会对优秀纳税人的尊重,又体现出企业社会中的地位。

(七)建立税收信用失信惩罚机制   建立税收信用与工商信用、银行信用、进出口信用等其他社会信用相协调的联动机制,企业一旦有不良纪录,税收征管系统中自动将企业降低等级,同时对其加大稽查力度,在资格认定、出口退税等环节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建立税收信息不实企业公告制度,在地市级税务部门的网页上公布,或者定期在办税服务厅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要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严格限制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出国离境等服务,使税收信用管理与相关的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对其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罚,使不讲信用信用不佳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立足,难以生存 [4]。

(八)进一步扩大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范围,建立个人税收信用制度   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将数量庞大的小规模企业纳入信用等级管理范围,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实码制,每个公民都有一个税务代码,将其贷款、偿债、纳税等情况一并录入,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使之真正成为个人的“第二身份证”和“经济护照”[5]。

参考文献:   [1]李金珠.浅谈税收信用建设现状与对策[J].卓越管理,2007,(9).   [2]佚名.关于完善中国纳税信用管理体系构想[EB/OL].省略 2006—08—02.   [3]马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与建立征信国家[J].税务与经济,2006,(2).   [4]罗斌,许晓燕,于婧.浅谈国际税收信用机制之借鉴[N].江苏经济报,2007—10—30.   [5]兰权昌.论税收信用的缺失与重建[J].闽西社科,2008,(5).[责任编辑 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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