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物业印章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加强物业集团印章管理,维护公司印章的法定权威及使用效用,特制订本规定。
2.0 范围。
3.0 职责。
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是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4.0工作内容。
4.2 公司的法人印章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印信凭证,包括"广州市xx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简称"物业集团印章";"广州市xx华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xx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xx恒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简称"物业公司印章"。
4.3 公司的业务印章指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使用的一种不具法律效力的内部业务印信凭证,包括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业务总部、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印章;以及物业管理总部、xx花园管理处、xx湾管理处、xx雅苑管理处印章等,简称公司业务印章。
4.4.1 印章启用(包括旧印章换用新印章)。由拟启用印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管理总部审核,呈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刻制。印章刻制后,由物业集团拟发印章启用的文件知会各相关部门后启用。
4.4.2 印章停用。由拟停用印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行政管理总部审核,呈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并由物业集团拟发印章停用的文件知会各相关部门后停用。
4.4.3 印章销毁。印章停用后(来自:),统一交回行政管理总部销毁或封存,由专人填写《物业集团系统印章启用、销毁登记表》,并在物业集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监督下销毁。
4.5 印章使用及适用范围。
4.5.1 物业集团印章适用范围:物业集团所有对内、对外发文;以物业集团名义与业主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公约》、协议等有关法律性文件;物业集团对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4.5.2 物业公司印章适用范围:物业公司对内、对外发文;经集团公司或物业集团领导同意签署的有关法律性文件;物业公司各种业务信函等。
4.5.3 物业集团本部各部门、物业管理处等业务印章适用范围:该部门在集团公司系统其业务范围内的行文,如:上报物业集团的花名册、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内部业务函件;以及向业主或有关单位发出的业务性文件等。
4.6.1 物业集团印章的使用由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批;物业公司(管理处)印章由物业公司(管理处)总经理审批;物业集团本部部门印章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4.6.2 使用印章须先到印章管理部门填写《用印申请登记表》,呈报负责审批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印章。
4.6.3 如负责审批领导外出,紧急文件需用印时,用印人员应先详细填写好《用印申请登记表》,由印章管理人员电话请示负责审批领导同意后可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