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妥协的正义

大概是基于某种固有观念,当我们谈论法治时总免不了想当然地与强制和服从相关联,从而法治不是和我们相亲相关的事物,反而是人们相仇相对的事物。对此,我们不需要过多地责怪,谁能阻止人们对法律及法治的这种深深误解呢?我在此想要谈的,是与此种观念相反的理念法治,是人们相互间利益妥协正义。要理解这一问题,既需借助于有关法治发展的历史,也需说明法治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之特征。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可以说,法治主要是个与近、现代历史相关的概念。谈到近、现代法治的发展,人们不会忘记两个国家的历史,一个是英国,另一个是法国。前者是现代法治的真正源头,后者却系统地提出了现代法治的相关理念,如自由、平等、博爱、人权、法治等。当我们深入到两个国家的历史时,不难发现:现代法治,在人类社会进入编年史意义上的近、现代之前,即公元12世纪左右,就在英伦三岛开始孕育。它在英国的成功与完善,恰恰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英国社会各阶级之间利益冲突、交涉和妥协过程。如果没有英国社会各阶级之间利益妥协,那以,法治距我们究竟有多远,还是一个我们可以随意假设的问题。但是,当英国人因为掌握了人们之间妥协智慧而获得法治的成功之时,与英国隔海相望的欧洲大陆,特别是法国,人们虽然对产生自英国现代理念(包括法治)崇尚有加,因而有了狂飙突进的与现代法治理念紧密相关的启蒙运动。然而,在有关法治的实践操作上,法国人却并没有像英国人那样来得冷静、理性。我们知道,法国***和英国的“光荣革命”相比较,惊心动魄有余,而沉静理性不足。后者充分体现了英国人在冲突的价值观念之间善于磨合、协商、妥协的特征;但前者则正好相反,它体现了处于***时期的法国人在不同的价值观念间不肯妥协、没有商量、难以协调的特征。结果是,法国人法治,和英国人相比较,姗姗来迟。今天,英国人法国人都崇尚法治、践行法治。但世人在谈到法治时,更为青睐的还是英国法治。这种历史的比较,使我们不难发现在法治的历史演进中,人们之间利益妥协在其中的决定性作用。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谈到法治赖以存在的社会背景,人们公认为有三个方面。即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化的精神文化。这三个方面的和谐存在与发展,都与人们之间利益妥协须臾不可分离。即没有利益妥协,就不会有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化的精神文化,从而也不会有以它们为背景和基础现代法治。  对法治赖以存在的基础—商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化的精神文明及其与人们利益妥协之关系的分析,旨在进一步说明,法治自身不但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而且更进一步地建立在人们相互之间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妥协基础之上。法治的规范标志—法律事实上就是人们利益妥协的规范文本,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商谈、妥协后的契约文本。  知晓了利益妥协法治之间的内在关系,还需稍加说明的是:在利益妥协基础之上形成的法治,所代表的是人类的真正正义。因为利益妥协意味着不同利益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自主选择和参与,所以,它比任何赐予给人类的一厢情愿的、独断的正义更具有包容性、丰富多彩性和现实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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