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这两个因素。

在分别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就不难计算出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增值税条例中的一个概念,从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由购买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方来讲,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收取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适用税率在前已有说明,此处主要介绍销售额

需要强调的是,增值税价外税,公式中的“销售额”必须是不包括收取销项税额销售额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需要首先核算准确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向购买方收取销项税额;  2.受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品;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无论其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法规定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现象。

但是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按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

这样,企业在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

但却未核算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这些做法都是逃避纳税的错误行为,是要受到税法处罚的。

因此,纳税人价外收费按税法规定并入销项税额计税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保证做到正确计税和会计核算。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有多种销售方式。

不同销售方式下,销售者取得的销售额会有所不同。

对不同销售方式如何确定其计征增值税销售额,既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也是税法必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的事情。

税法对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分别作了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里需要做几点解释: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把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严格区分开。

另外,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

销售折让与销售折扣相比较,虽然都是在货物销售后发生的,但因为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品种和质量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第三,对折扣销售之所以规定销售额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因为销售货物与收购货物是两个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也是为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征收,防止出现销售额不实、减少纳税的现象。

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

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抵顶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

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

正确的方法应当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

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人货物销售额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这其中,“逾期”是指按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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