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本文通过对哈佛、哥伦比亚、西北等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考察,分析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与权限、工作任务与性质、法律顾问需要遵循的原则,针对我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设立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 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069—06。

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是一项令人清醒的经验,它改造了大学。今日美国高校已成为世界上实现依法治教最早、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最完备的学校。自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高校引入总法律顾问制度,联邦和州立大学纷纷设立了学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全权负责学校法律事务,至80年代已经形成完善的体系。纵观其发展,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乃是一个规范积累、突发猛进的过程,无论是高等教育精英化向大众化发展还是从大众化跨进普及化,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步伐一直在加速。自大众化起,高校法律顾问的推进既没有因大起而大落,也没有因大众化或普及化而冲击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这是为什么?社会经济发展是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和动力,这是毋庸置疑的,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离不开美国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但是在诸多普世共同规律之外,最具美国特色而又影响巨大的是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立。探索美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对于在我国高校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有着特别亲切的感受,也有特别现实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属性。

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是指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专门给高校提供法律服务,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受雇于大学高校内部法律顾问执业机构,其工作的宗旨是在确保大学的需要和利益高于其他任何大学子单元或员工个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基础之上,通过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帮助高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从而有效地阻止问题变成难题,阻止难题变成诉讼。另一方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是通过使学校人员明确有关行为的许多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来帮助大学履行其宗旨,并在难题产生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法。

(一)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法律顾问办公室大学各学院和系科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法律事务负有职责。其宗旨是为管理人员遇到的大范围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睿智的建议。以西北大学为例,如果受托委员会、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各学院的院长、行政管理领导以及其他西北大学的代表提出涉及大学利益的问题,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就会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受雇于西北大学的内部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首先是理解大学的宗旨和目标,并要借助于这种对大学的理解来提醒相关人士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法律问题的存在。办公室会随时关注有关立法的法律、规制法和案例法的最新情况,从而满足法律的新发展对大学所提出的要求。同时办公室也将随时关注影响高等教育的新问题,就此对大学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使之不仅满足西北大学的需求,且能适应总体上对高等教育产生影响的新发展。哥伦比亚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职责是给大学的所有部门,包括哥伦比亚大学的医疗中心提供管理和协调有质量的法律服务,这包括法律顾问和代理、诉讼和法律风险管理、合同起草和评审、合规监察以及其他的法律服务和咨询。作为这些服务的一部分,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为受托委员会、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学院院长和主任、导师以及其他学校员工在其代表学校利益履行其个人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帮助。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除了在法律诉讼、行政和规制听证以及重要的商业贸易中代表哥伦比亚大学之外,还为政策的法律含义及在可应用的法律、规章及政策的条件下作出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服务领域。

以哈佛大学为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多种多样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了对哈佛大学官员在服从规章和他们工作职责的其他法律方面提建议、在联邦和州际法庭及行政机构的诉讼中代表哈佛大学、对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准备和协商大学与其他实体之间的协议;在房地产和其他商业贸易中代表哈佛大学。当需要从外聘请具有特定专长的顾问来协助解决特定事务时,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须监督这些顾问的工作。具体说来,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主要服务领域包括:Academic Affairs(学术事件),Affirma—tive Action and Non—Discrimination(支持行动与反歧视),Antitrust Athletics—Title IX(反垄断运动),Charitable Giving(捐赠),Commercial Transactions(商业交易),Copyright and Publish—ing Law(著作权和出版法律),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管理),Disability and Handicap Law(残障法律),Employment/OSHA/Wage—HourLaws(雇佣——时薪法律),Employee Benefits(雇员利益),Environmental Law(环境法律),Construction(建设),Health Care Administration(医疗管理),Insurance(保险),Intellect Property(知识产权),Labor Law(劳动法),Litigation—Internal Investigations(诉讼—内部调查),Taxa—tion(交税),Museum Administration(博物馆管理),Personal Injury—Tort Defense(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辩护),Police and Security(警察和安全),Real Estate and Land Use(不动产和土地使用),Records Access and Privacy(记录获取和隐私),Regulatory Compliance(规章遵守),Scien—tific Misconduct(科研中的不端行为),Student Af—fairs and Discipline(学生事务和纪律),Immigra—tion(移民),Technology Transfer(技术转让),Sponsored Research(资助科研),Telecommunica—tions(电子通讯)。

除了提供法律服务以外,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针对高校中经常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学校人员提供培训和研讨会,并辅助各学院制定和执行政策及相关程序。培训主题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学生处分,拟定软件服务合同,数字环境中的版权问题,薪水问题以及雇用法律的最新进展等。这些培训还可以根据每个学院的具体需求来设计和规划。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鼓励各学院充分利用其提供的培训等法律资源,从而有效地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由总顾问办公室提供的大部分服务一样,这些培训都是免费的。

(三)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原则。

1 以教育管理为主的原则。

据考察,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从性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有关高校管理职责和直接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另一类是间接的服务工作,即通过建议、咨询、宣传等,为学校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很明显,第一类工作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的重点。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事务机构在高校中有明确的定位,有制度保证其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也就是说,在高校实现法治化的管理链条中,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所承担的直接管理工作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某些事项必经的、不应跨越的程序,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也正是依此来保障高校依法管理和维护高校的合法权益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促使学校运转,在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各个领域中作出明智的决策。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目标在于高效、可靠、专业地提供咨询以使法律风险和代价降至最低,减少法律诉讼以及确保法律的遵守。

2 维护本高校合法权益原则。

维护本高校的权益,这是由其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性质决定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防止高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被要求出席法庭、行政机构或其他公共部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有力、可靠的辩护。在没有对手的公共情形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也为大学及其宗旨辩护,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在任何情况下的工作表现不仅代表作为律师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代表学校利益。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尽最大努力使法律事务工作成为预防性的,通过使学校人员明确有关行为的法律含义,并在难题产生时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法,从而帮助大学履行其宗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有责任确保在解决法律事务时提供适当的资源支持,当高校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作为法律顾问会依其职责全力予以维护。如果高校谋取的权益是违法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则不会支持、维护,而是提出法律意见,加以制止。

3 为本高校服务原则。

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是办理其所在高校法律事务,而不应当承担本高校之外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美国高校对此要求是很严格的,明确规定高校法律顾问与律师两种职业不能相互兼任。虽然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多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组成,但高校在聘用时,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员不得再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非本高校法律事务。高校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考虑成本,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员是按照高校全职员工来计算工作量并确定年薪的,如果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员身兼他职,不能全力投入本高校法律事务工作高校等于多支出了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二是考虑利益,如果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员身兼律师工作,在处理与本高校权益有关的法律事务时,高校权益可能面临风险。

4 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

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基本上可分为“事前防范性”和“事后补救性”两大类。前者是从法律的角度避免风险,预防纠纷的发生;后者是纠纷发生后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本高校的合法权益。在这两大类工作中,前一类是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工作的重点,也就是说,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应当通过参与教育管理决策、参加高校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使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营活动依法进行,减少风险,消除纠纷隐患。有效的事前防范,可以为高校节约大量的管理成本,这也是高校设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目的。因此,评价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事务水平和业绩,不应当仅仅是看其“打官司”的能力和业绩,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其避免纠纷、消除“打官司”隐患的能力和业绩。这就要求其在参与高校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管理决策中“不仅仅说不”,即不仅仅从法律的制约性上否定一项决策,指出其风险所在,而且要为高校管理者指明法律上可行的管理途径,使高校教育管理决策得以实施。

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架构。

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是以一个小型的法律公司的模式来组建的。每个大学律师都既是一个能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通才,也是一个在某些关键领域具有特别专长的专家。律师和法律助理像一个团队一样工作,他们也向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其他同事及外请的顾问咨询。很多实践领域由多名律师一起工作,这样就可以使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能够对学校的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在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组织情况看,近年来高校从提高市场竞争力出发,都积极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并已形成自己的特色。

(一)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办公室组织模式。

哈佛大学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是由哈佛大学副校长兼总法律顾问来领导的,他对指导大学法律事务负有总职责。由行政协调员来负责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业务协调员负责法律案件的指定以及法律服务的长期计划。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由一名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法律辅助人员以及为办公室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其他的行政支持。布兰迪斯大学法律顾问办公室采用了集中化的法律服务模式,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采用了分散化的法律服务模式,在大学管理的每一个业务领域都有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校长领导,总法律顾问只负责协调;密歇根州立大学采用了混合模式,既设有总法律顾问、又在各个业务部门配备专业法律顾问,专业法律顾问一般只负责合规性审查。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选择组织模式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大学的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法律调整本身的特点。目前,美国高校法律顾问办公室组织模式,正逐渐向由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混合模式靠拢。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但工作开展却与教管部门相互配合,形成法律工作与教育管理相互渗透的工作机制,有效地满足了高校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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