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人员岗位调整通知_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调整的通知

贯彻落实《国院办公厅关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国留学人员充分发挥他们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用现就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已明确工作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含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工作和生活。

对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调整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

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二、要调整工作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建设急到承担国重项目单位、国有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也可以应聘三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人或集体名义根据国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体企业公司。

三、对调整到承担国重项目单位和国有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成年子女随迁。

四、各单位对国外获得博士学位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要可根据《国院办公厅发人事部关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见通知》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计划、专业技术职指标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成年子女随迁。

五、凡合通知规定出国留学人员可通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有关人事(科技干部)部门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并填写《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登记表》。

留学人员与国有关单位可通双向选择办法落实接收单位

并由接收单位填写《申请接收留学人员单位情况登记表》。

六、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域调整留学人员所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责办理

跨省市、跨部门调整留学人员接收单位和原工作单位所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协商办理;发生争议由留学人员接收单位所省市(部门)人事(科技干部)厅(局)报人事部协调、审批。

七、人事部审核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留学人员人事部办理调整手续。

有关单位应接到人事部调整工作通知月将被调整留学人员组织关系及档案材到接收单位

工作单位所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出国护照办理恢复户口、粮食关系及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

接收单位所地区公安、粮食部门凭人事部开具《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调整通知》和户口、粮食关系迁移证件办理落户、粮食供应手续。

八、留学人员随调配偶如系国正式职工其工作单位应由人系落实留学人员接收单位积极协助。

九、留学人员调整工作单位其工标准及工龄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科技干部)厅(局)可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

十、通知由国人事部责释颁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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