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欧洲游历过程中,随处可以感受到彼人浓厚的权利意识。
而在对异国法律研读中就发现,维护权利是其主旨。
从根本法到部门法,从刑事法到民事法,林林总总,洋洋洒洒,无非规定两方面内容—公民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私权,国家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以保护公众的私权。
特别是在其刑事法、宪法和行政法中,字里行间充斥着对国家机关的制约性条款。
不能如何如何,只能如何如何,类似之词随处可见。
法律,对于国家机关是“义务法”,对于公众则是“权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