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档案信息管理制条 加强档案信息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作用有效保存和应用档案信息制定制。
二条 制所称档案信息是指工程建设活动形成各种技术、商、综合具有保存价值件、批件、标、纪要、图纸、照片图片、测绘数据、视频、签证、信函、通知、报表等包括纸质、电子版和多媒体等。
三条 公司规划建设管理部责工程类档案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存档、应用及管理工作。
四条 调员、测绘员、施工管理员、监理工程师、招标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公司运行管理部门是档案信息责相关绘制、记录、编辑、修改、整理、装订、审核与报送工作。
五条 各种档案信息应按要分类编码保存要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保持适当通风。
七条 旧管改造由规划建设管理部进行现场测绘及绘制改造图纸并向相关部门提供。
涉及调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应步更新。
十条 保存三年以上工程类档案应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统保存要留存备用可留复印件。
十二条 制从二二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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