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_伤残补助金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张明5年前20岁时应征入伍,入伍期间与韩某登记结婚,前不久在部队因工负伤后复员。
获得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5万元。
复员后因心情不好,张明常与韩某因生活琐事争吵。
最近张韩二人协议离婚,韩以与张明结婚已达五年,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明的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20万元。
张不同意,韩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中的1.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余的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评析]依婚姻法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的规定,张明因受伤致残获得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等5万元为张明的个人财产,张韩离婚,其妻子韩某无权要求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张明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15万元,按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张明20周岁入伍,其具体年限为50年(70—20),其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为5年。
这笔费用中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5×(15÷50),也就是1.5万元。
点评法官:王景龙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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