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上仲裁地确定问题

摘要: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导致了网上仲裁地的不确定性。

因此有必要对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各方理论进行梳理,以期明确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原则及方法

关键词:网上仲裁仲裁地一、网上仲裁地的“缺失”就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而言,仲裁地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连接因素,在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程序法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或撤销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而因特网是一个全球性、开放性的技术体系,是由相互连接并使用特别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群组成的一个虚拟空间。

因特网既是一个信息传输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

它以电脑为交流的工具,打破了地域界限。

我们可以把网上仲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传统的常规仲裁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开设的网上仲裁业务,这样,网上仲裁仲裁地还可以依照传统方法确定

第二种情况是纯网上仲裁

提交在网上仲裁的案件,其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和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反请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或仲裁裁决的作出,均在网上进行。

其本身的无国界性或无地域性决定了要对网络套用传统的规则非常困难。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哪里是网上仲裁机构的所在地

如果又找不到其他连接点,比如当事方没有约定仲裁地,仲裁员凭借“善良及公允”原则来仲裁,没有明确适用某国法律,各方身处异地,仲裁全过程在网上完成,那么,在确定仲裁地的过程中将会困难重重,甚至不能确定

这种情况被形象地称为“仲裁地缺失或落空”。

二、确定网上仲裁地的几种观点(一)以仲裁所在地确定仲裁仲裁庭采用独任制进行仲裁时,以独任仲裁所在地仲裁地,采用合议制进行仲裁时,以首席仲裁所在地仲裁地。

此种确定方法中“所在地”的确定存有很大争议,到底是住所地还是居住地,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存有差异。

此外,所在地仲裁程序开始时仲裁所在地,还是仲裁裁决作出时仲裁所在地,此种观点显然提供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此外现代社会生活中,仲裁员跨国界的频繁流动更加剧了仲裁员或首席仲裁所在地的不确定性。

有学者将其缺陷总结为:它破坏了法律的可预见性原则,导致当事人不能预见裁决将在什么法律体系下作出。

(二)以进行仲裁的计算机服务器的地理位置确定仲裁地在整个的仲裁程序中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地点的网络服务器,到底以哪个为准我们难以确定

“即使使用同一个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在仲裁程序中,各种电子数据信息的传送也会通过不同服务器,从而会经过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法域,一个仲裁员可以通过不同的网址利用不同服务器发送信息从而进行案件程序,服务器所在地同样难以确定

”况且这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常常会使由仲裁确定的特地法律的选择变成随机的、偶然的事情,很有可能与当事人或者实质性交易没有联系,这样的确定方式是不合理的。

(三)以仲裁员发送和接收电子信件所在地确定仲裁地这种确定方式同样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由于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的动作存在于虚拟的空间,因此无形的数据信息何时才能算做发送或接收成功以及该行为发生的确切地点不易确定

以收发电子邮件为例,是以网络邮箱服务提供者接收到信息的地点为准,还是以收件人电子邮箱所在地或者信件下载保存的电脑所在地为准,无法形成确定的结论。

上述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都是试图找出网络与地理位置间的某些因素,把网络空间地域化,以确定与特定法律的联系。

这几种确定仲裁地的方法看似非常的具体,但运用这些僵硬的规则实际上根本无法最终去确定一个连接点。

三、网上仲裁地的确定从上一部分可以看出,为解决这一仲裁地“缺失”现象,学者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确定网上仲裁地的方法,如仲裁所在地说、服务器所在地说、网址所有者或控制者所在地说等。

但以上方法都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

笔者认为,可以引人以下原则和理论: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合意假定某一地点仲裁地。

这一地点不必是仲裁发生的特定物理场所,而是因为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仲裁地的权利而产生的效力。

当然,虽然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但是选择应当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场所范围内,如常设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本国、开始仲裁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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