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视角下的公民迁徙自由

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更是宪法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共同意识到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公民却没有受到这样的待遇,我国宪法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我们需要对此关注,要求法律作出明文规定。首先,本文通过简单的介绍迁徒自由的产生和由来。及对比欧美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域基本法的立法规定,来比较其公民权的异同,才能突显我国公民权对统一国家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对比找出他们的利与弊。其次,本文探讨了户籍制度的产生以及发展过程,通过对别的国家的了解,通过宪法,完善我国户籍制度。最后本文将通过探讨迁徒自由的的实现所要求的制度和观念来转变,包括流浪人员,务工人员,农民工的迁徒自由带来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性。

一、迁徙自由的涵义。

英国在《自由大宪章》里面就有写过关于迁徙自由的成文法,在封建时代,法律上也规定了迁徙自由,可是,人们由于习惯问题,以及对部队和贵族之间的依赖,并且受到了当时的相关地理和交通环境影响。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也从契约的角度,对人生而自由发表过观点,认为,公民应该享有这个不可剥夺的权利,当然,这是对人权的建立,是我们建立法治、民主、文明的国家的基本保障,更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共产主义的终极目标。既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迁徒自由国家,也旺旺以宪法判例或者惯例的方式来确定对迁徒自由保障。其中最典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定忠缺人了美国公民迁徒任何州省的权利。一战以来,人权的国际保护现在也开始受到各个国家的普遍重视。在如今这种自由的国度,对前途、自由的控制越来越多,不仅仅是各国的国内对此的限制宽松许多,甚至是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重视,并且国与国之间的也形成了同盟,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有限意义的“公民权”。1950年后,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规模逐渐扩大,且成员国之间的人员的流动性也越来越大,因此《欧洲联盟条约》提倡了“欧洲公民权”的概念,要求成员国公民可以在联盟内自由迁徙,并且受到宪法保障。对我国来说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户口制度越来越受限制,对劳动力的使用也越来越麻烦,这更是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户口制度最近二十年遭到越来越多的诟病,国内主要是以从农村走出来的知识分子为主,国际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更是以此来攻击中国的人权状况。但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限制迁徙的政策,是非常适合我国国情,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现行的限制迁徙政策是我国过去二十年经济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更是以后二十年我国保持高速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国限制迁徙自由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就是户口政策,其作用实质就是隔绝财富在国家范围内的平均分配。让农村人口得到的不如城市人口,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不如发达地区的人口。人为的造成国内的各个地区之间犹如富国穷国一般,在这种制度下,户口就基本相当于护照的作用,大大的限制了富裕地区的财富向贫困地区的转移。

“天赋人权,这是对人权的践踏”。这种口号在国际上欧洲和美国喊得最响亮,但是既然他们认为迁徙是人的自生下来就有的自由,为什么他们还要设置国界呢?墨西哥,非洲等相对贫穷地区的人不能自由迁徙到美国呢?这欧洲人和美国人不是说一套做一套吗。事实上,南美洲,东南亚等国家接受了欧美给他们灌输的自由主义思想。他们那些国家的人民确实有了迁徙自由了,但是迁徙的范围永远在他们那已经沦为欧美经济殖民地,永远也不可能发展起来的本国内。他们永远也不可能迁徙到富裕的欧美国家,当你真要这么做的时候,那些欧美的民主悍将们自然就会给迁徙找出不能自由的理由了。

二、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的必要性。

人权是一个人文社会科学范畴,就是人在现实生活中及其所生活的国家、社会关系中充分享受及保障自己权益的权利。实质上即是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以法律、道德等正确的形式满足其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依法治国是我国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略,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行了多次强调和精辟阐释,强调“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宪法和法律至上”。迁徙自由人权的要求,也是人权体系的一部分,人人都有离开本国的自由迁徙自由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核心和本质的要求,更是建设城镇化进程的需要,但是由于建国以来,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在限制人口方面的二元户籍制度,使得迁徙自由没有保障,这也大大制约城市的发展。

三、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的可行性。

现在的户籍制度,是改革的需要,现在的户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是二元户籍制度,是控制人口流动的依据,是维护社会治安次序的手段,是受到公安部门的保护。

2004年,我国修订的宪法,为使得公民迁徙自由做好了足够的物质和制度依据,并为经济的发展提出了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现在,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壮大社会自治,促进社会管理模式由单一中心管理网络管理变为多方合作治理的管理网络。在合作治理网络中,改变政府的角色从治理到服务,非政府部门出现了从被动到主动的改变,他们交叉共存形成多中心合作治理网络。因此,政府应该在公共场合注意管理系统开发和培养公共管理权力的“合作”。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战略思想的一次重大转型,它蕴含着以人为本、协作管理、公平正义、法治有序等深刻的现代治理理念,对各级地方政府治理提出了诸多新的挑战和要求。

我国已经有12个省、自治区取消了二元户口性质的划分,同意了城乡户口的登记,实现了公民身份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化。建立于迁徒自由理念相适应的,开放性的,城乡统一的以公民身份证为准的“一卡通”。

公民迁徙自由宪法保障奠定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基础,把迁徒自由写入宪法之后,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加以贯彻,宪法学对人权的研究,必然要有具体的权利救济,并得到宪法诉讼等实在制度的依托。

随着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治在我国的地位被提到了非常高的层面。在法治的制度框架内,人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力,自由也成为人权的基础内容和保障,因此,既要保障迁徙自由,又要加强宏观调控,在合理布局人和经济的共同发展,既要改变现在的户籍制度,又要对我们的就业体制进行改革成就人人平等的社会,一方面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循序渐进,不能强推,合理改革。

四、结论。

真正的迁徙自由权利平等一定是全面放开的,作为公民迁徙到哪都可以,同时每个人享受的权利保障都是一样的,不论是去城市还是农村,大城市还是小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毫无疑问,今非昔比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已经完全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说,计划经济时代的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都是由国家“统一管控、统一安排、统一分配”、而“商品分配体制”则完全可以保证公民的基本生存而不需要公民迁徙自由”还是一种符合当时“特殊国情”的理由的话,那么,在当今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特殊国情”——市场经济,就显然已经不能再没有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利了。道理非常简单,市场经济不容许国家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再搞“统一管控、统一安排、统一分配”式的“国家垄断”,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的配置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需求而不断变化的,不论是资源和资本,还是人力和人才等等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都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才能够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被中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所证实了事实。但遗憾的是,虽然这种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使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处在生产关系和生产要素中的关键角色——人,却没有得到现行《宪法》有关“流动自由”和“迁徙自由”的保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怪的“中国国情”。完善公民的合法迁徙自由权利,根本的还是要将其落实到宪法里,让其得到保障,只有国家才能实现宪法制度下的平等,避免因为迁移带来更多的矛盾,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宪法下的平等与统一。因此,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发展需要。

作者:吴万升 来源:青春岁月 201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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