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不过去的宪法监督

绕不过去宪法监督

2012年3月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一份关于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议案引发关注。议案提交者,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梁慧星认为,有必要建立包含宪法解释制度在内的多样化的宪法实施制度,通过解释宪法,保障宪法的稳定和发挥宪法的实际功效。   现行(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但三十年来,并未有过具体的宪法解释。   现行《宪法》颁布后,随着《宪法》的实施,关于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制度应当如何激活的话题开始兴起,在此后的三十年中从未停息。   早在1982年宪法制定之初,宪法监督制度曾作为宪法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进入到修宪者的视野。参加1982宪法制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已故教授肖蔚云在其生前出版的《宪法学》一书中回忆到,许多同志提出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由法院来保障宪法实施。   这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讨论是否设立宪法委员会,并有多种方案被设计出来,但这个委员会最终未能设立,留下无数讨论、研究和争议。      设计宪法委员会   实际上,1954宪法第27条有过同样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宪法实施。但事实证明,这个条文最终没有发挥任何作用。   在1982宪法制定过程中,就不停有人提出,这部宪法能不能防止***?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亦参与1982宪法制定的顾昂然回忆,在宪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为什么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崇德老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1980年9月10日宪法修改委员会成立后,陆续接到各地群众就宪法制定提出建议的大量信函,其中就包括保障宪法实施方面的内容。   比如,江西李平建议,在宪法中要有规定保证宪法实施的条款,内蒙古王建彪建议,设立一个宪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宪法实施情况,并有权宣布违宪的政策、法律、法令为无效。   9月1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成立并开始工作,许崇德是成员之一。9月22日,秘书处部分成员就宪法结构问题的讨论中,就包括监督宪法实施。   许崇德参与的是国家机构这一章的起草。我们当时考虑,美国那种最高法院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不合适,应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来作为宪法监督机关,我记得当时参考罗马尼亚的宪法搞了宪法委员会。   许崇德说,秘书处在1981年1月底2月初起草了《宪法草稿》,自2月20日起,又花了9天时间讨论,至2月28日,搞成一个《宪法讨论稿》。与《宪法草稿》相比,这个讨论增写了第五章,共计六个条文,专门规定保障宪法实施宪法修改的内容。   后来,又相继形成了4月1日的第三次讨论稿,4月20日的第四次讨论稿,5月1日的第五次讨论稿。   在对第三次讨论稿讨论中,对前述准备设立宪法委员会有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可以拟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相当,仅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门负责审理违宪问题。第二个方案是,宪法委员会的地位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   许崇德说,多数人倾向于第一方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参与了《彭真传》的撰写,据他回忆,在查阅档案时,他发现了当年设计宪法监督制度的四个方案,而这四个方案的抄录者正是许崇德本人。   档案显示:除上述两个方案外,还包括第三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法律、法令、其他法规以及国家机关、中央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   第四方案则是,将宪法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   但后来的讨论稿与这个方案相比,又有了引人注目的变化: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排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前。   宪法委员会被赋予的地位之高,可想而知。刘松山分析道。   不过,分歧明显出现了。有人提出,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其权力应该是最高的,再设一个与它。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