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刑法修正案九》对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的完

虐待未成年人、性侵幼女、猥亵、拐卖未成年人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屡禁不止。《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出台,以严厉的刑罚进一步规制侵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的行为嫖宿幼女罪被废除;虐待未成年人犯罪,自诉公诉相结合;校车超载超速入刑;收买被拐卖儿童刑罚加重;猥亵客体范围扩大,体现了对于未成年男性的人身权和生命权的保护,这一系列规定彰显了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但是,单纯的刑法保护难以起到全面保障的作用,因此,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当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法律保护相互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在见证立法、司法进步之余,应当意识到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还存在不可突破的空间领域,因此,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依然任重道远。

一、废除嫖宿幼女罪,体现了刑罚科学性。

《刑九》废除了原刑法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既解决了科学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相悖的局面,体现了对幼女性权利的保护,彰显了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的幼女的意思表示“同意”不应当理解为“积极追求”或者“清晰知晓”。尽管《关于行为人不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被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以“与刑法规定相冲突”为由废止[1],但是该司法解释存在充分的学理依据,基本精神仍然适用,仅需要对“同意”做狭义性解释,并且此处的被害人的同意并不与原嫖宿幼女罪中幼女的主观意思表示相矛盾。

但是,嫖宿幼女行为主体存在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情形。嫖宿幼女行为主体为16周岁以上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就存在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嫖宿幼女罪的情形,而我国民法规定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如果欠缺独立的经济来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换言之就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嫖宿幼女罪的情形。尽管刑法的归罪不以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来确定,但是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由于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为5年,也就意味着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承担超过强奸罪最低刑3年以上的重罚,这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理相悖。另外,由于许多情况下存在被侵害客体自身发育较为成熟,虚假身份证明导致行为人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尽管符合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和有责性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在量刑上不应当一概而论。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不会降低该行为加重情节的处罚同时法定刑起点由5年转变为3年,体现了对于幼女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未成年行为人权利的保护

二、虐待罪刑事立法强化未成年人权利保障。

儿童由于身心发育不完全,一旦遭遇虐待会导致其身体受到极大伤害同时在心理上留下巨大的阴影,尤其是幼童当遭遇恐吓、威胁等外力干扰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告知能力,导致虐童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被发现时往往儿童的身心已经遭受巨大的摧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监护、看护个人或单位中的监护、看护人员存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例如2012年的浙江温岭教师虐童案,2015年南京虐童案,2016年安徽砀山虐童案等典型案件频频发生。由于我国刑法在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将虐待罪放在亲告罪的范围之内,除非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这样就无形中提高了虐待行为立案的门槛,导致被害人往往处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境地。《刑九》从五个方面进行刑事立法完善,强化对虐待罪客体权利的保障。

(1)在处理虐待罪的诉讼方式上,《刑九》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若被害人没有告诉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排除在亲告罪范围之外,《刑九》的补充性规定对于保障虐待罪中被害人的权利是一种极大的进步。(2)增加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犯罪,规定了被监护、看护的客体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明确了被监护人的范围。(3)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将单位犯罪纳入到刑事处罚的范围之内。(4)对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人加重刑事处罚,第二百六十条新增条款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样从法定刑上就高于普通的虐待罪的量刑。(5)规定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况,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决了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

三、校车严重超载、超速入刑,凸显未成年人身权利保护

近年来,校车超载、超速事故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2011年甘肃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核载9人的幼儿园校车实载64人,最终事故造成21人死亡含19名幼儿。2012年江苏省徐州市“12.12”重大交通事故通报,由于一辆校车的超速行驶,因躲避不及发生侧翻,导致15名学生死亡,11名受伤。2012年江西贵溪幼儿园班车坠水事故,由于黑校车超载,超速行驶,导致面包车翻入水塘,导致11名儿童死亡,4人受伤。校车严重的超载、超速行为对于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公安部交管部门多次严查校车超载、超速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的逐利心理和侥幸心理驱使,导致校车事故频频发生。当一个行为严重危及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损失的时候,需要最严厉的法律予以制裁,因此,《刑九》将校车超载、超速行为明文纳入到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中,以抽象危险犯的方式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超载、超速行为就可定罪处罚。

校车的超载、超速行为是存在现实危险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双重对象,一是特定的危害客体学生人身安全,二是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对于该危险行为不能以是否侵害法益来评价,而是只要满足行为的违法性与行为人主体的有责性,就应当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体现了国家对于校车管理的严格,也体现了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

四、猥亵罪客体扩大,覆盖未成年人

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不在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猥亵罪被侵犯的客体保护范围之内。近年来,男童性侵案件频繁发生,导致未成年男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009年贵州习水案件发生后,以2006—2008年媒体公开报告的340例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为基础又发布了一个专题报告,后来对2009—2014六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又进行调研分析,提出的建议之一就是扩大保护对象,加强对男童遭受性侵害的保护力度[2]。

对于未成年男性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猥亵儿童同等的危害性,甚至比其更甚,多处案例表明,多数未成年男性在遭受暴力、胁迫后对于猥亵行为保持容忍的态度,这样不仅助长了行为人对法律的藐视,同时使得自身处于长期被侵害的境地。《刑九》取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方面扩大了猥亵罪的保护主体范围,将已满14周岁的男性包括在内,体现了对于未成年男性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体现了刑法的严谨性和严密刑事法网的要求;另一方面,在量刑情节上,扩大了加重量刑情节,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作为刑法的弹性条款就给了司法审判预留了自由裁量的空间,保证了刑事规范的可操作性,避免了刑事规范的僵化。

五、提升收买拐卖儿童行为人刑事责任。

在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上,对于收买人的定罪处罚一直以来是刑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张明楷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基于收买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将人作为商品随意买卖,作为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存在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另外,收买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拐卖人实施犯罪行为,有买才有卖,犯罪分子正是因为有利可图才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该行为,现实中也存在先找到买方再实施犯罪的情况[3]。因此,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对于买受人的处罚不能以其对被害人的照顾、看管等感情因素作为衡量标准,在《刑九》未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中针对收买人的处罚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明显的降低了收买人的责任,但是要求收买人不阻碍解救,同时不存在虐待行为。该规定的不追究责任是不追究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责任,在收买期间存在其他的犯罪行为的依然要追究其他的刑事责任。原刑法条文的规定有其特殊的价值,一方面立法之初,国内存在较多的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该规定的实施,对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有积极地意义,但是近年来,公安部打拐办着力解决了大量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针对下一步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拐卖行为的出现成为刑法学界进一步考虑的问题。《刑九》针对收买人责任的加重和不追究责任条款的删除,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

《刑九》对于收买人责任的提升,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强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加大行为犯罪的成本;另一方面刑法的严厉性也体现了对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人身权益的特殊保护

六、结语。

《刑九》的制定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同时,也依据当前的犯罪发展形势,对于定罪量刑进行了适当预期性的设定。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保护方面,《刑九》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完善,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还有一些领域由于刑法原定的处罚空间难以突破,比如网络对未成年人心理的影响与日俱增,网上色情信息的传播,暴力型游戏等对于未成年人的诱导。另外对于原有犯罪的构成标准问题的再审视,比如遗弃罪的构成标准问题,尤其是针对儿童的遗弃行为的定罪问题,关于猥亵罪的主体责任与年龄判断标准问题等。刑法的完善一方面要具备其严谨性,体现“严而不厉”的刑罚结构,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防止情绪性立法和社会舆论干扰下的立法,保证公正理性的立法。

作者:张彬 来源:法制博览 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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