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考评办法
××县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管理,调动干警工作热情,推进绩效考核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此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考核依据
1、干警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原则上应予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本考核办法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2、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是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
3、干警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5、干警退休后,从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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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标准
1、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加班费按月发放。
2、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小时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四、发放办法
1、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由各科长(局长)负责本科室(局)干警加班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考勤、考核工作。政治处、纪检组和办公室作为干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实施的审核、监督部门,对各科长(局长)的考勤申报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2、各科长(局长)于每月5日前根据考勤情况,完成本科室(局)干警上月的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工作,并于当月10日前,将考核汇总表上报政治处,由政治处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政治处填报当月《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审批表》,由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考核原则
1、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既要严格按照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规定,确保干警加班得到足额补贴,又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杜绝“加班多少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情况的发生。
2、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各科长(局长)每月及时考核,规范填写、按时上报《××县人民检察院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申报表》。
3、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科长(局长)要完善干警实绩考核档案,认真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案工作,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搞平均主义等现象的,取消本人当月发放资格。
六、相关说明
1、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