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视角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研究

[摘 要]互联网技术发展为许多产业调整经营模式提供了新思路,在互联网技术的影响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

互联网保险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与此同时,网络资金、信息安全、资产负债、服务质量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却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存在着诸多风险

本文基于风险管理视角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进行分析,并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以期降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

下载论文网 /3/view—13034160.htm  [关键词]风险管理;互联网保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8.06.050   [中图分类号]F724.6;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8)06—0—03   近年来,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消费习惯发生了巨大改变,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如火如荼。

在这样的背景下,众多传统保险公司也纷纷拓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保险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但其存在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自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以来,无论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规模或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业绩都呈现上升趋势。

从经营主体上看,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同时全国保险行业有近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或是与第三方网站合作的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

2016年,全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 347亿元,但由于保监会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收紧,互联网保费的增幅和渗透率不断下降,再加上商车费改的影响,互联网车险业务也呈现负增长状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的整体收入。

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互联网财产险和互联网人身险两种。

从图1中不难看出,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远远高于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

再从图2中可以看出,互联网财产险保费收入占比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所占比例则呈现了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当前发展总体上呈现繁荣趋势,在保费收入上看,购买互联网保险业务来保证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成为了越来越多客户的选择。

2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创新方式   2.1 销售渠道创新   与传统保险销售渠道相比,互联网保险业务所采用的销售渠道脱离了以往由保险代理人员开展的展业销售、银邮代理、中间代理、电话销售等线下销售渠道。

互联网保险业务采用的是线上销售的方式,线上销售方式的使用不仅为开发保险险种提供了空间,也是对保险业务销售渠道的扩展和创新。

同时,与传统保险业务不同,互联网保险业务更强调碎片化、场景化、定制化和人性化的用户体验,与传统保险业务所提供的用户体验也有较大差别。

2.2 保险险种丰富   新的销售模式不仅带来了销售观念的改变,也为保险险种的更新提供了契机。

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往往会采用开发新产品的方式,开发出基于互联网对口的专业保险产品。

例如,在淘宝、天猫等购物平台出售的运费险,基于外卖平台推出的“准时宝”等,这些险种的推出既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符合时代潮流的表现,又丰富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了险种创新。

2.3 管理模式快捷   相比传统保险公司在管理结构方面由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和支公司等复杂的机构设置,互联网保险公司在管理设置方面更加简洁。

互联网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设分支机构,一方面降低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管理效率。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全程采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资源完成保险业务,逐渐改变了传统保险公司的实体化和中介化。

3 互联网保险的业务特点   3.1 成本低   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与传统保险公司管理具有很大的差异,且互联网保险是采用虚拟经营的方式,以线上销售为主。

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管理成本与经营成本方面相较传统保险公司更为低廉。

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在经营宣传方面,成本也更为低下。

此外,互联网传播媒体相比传统媒体在宣传方面范围更广,所花费的宣传成本也更低,能够做到花更少的钱取得更好的宣传效果。

3.2 效率高   传统保险公司销售模式全程都是由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人员人为进行。

保险单据的开报、记录方面也是由工作人员手动输入,再上传到保险公司的记录平台上。

人工的手动工作效率难免有限,在工作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输入错误的情况,从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展开。

互联网保险业务则是由电脑进行全程输入,用户可以自行输入、选择自身身份信息和购买险种,再通过用户选择信息直接上传到保险公司后台,并进行保?问涑觥R虼耍?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行效率更高。

同时,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人员与客户交接采用的都是“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在同一时间只能够接待一位客户。

这样一来,传统保险公司的接待周期较长,在客户服务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多。

相比之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为用户服务时,可以同时接待多位客户,使多笔保险业务同时进行。

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处理保险单据时效率更高。

3.3 覆盖广   互联网保险业务无论在保险业务的种类涵盖或是保险业务服务范围都更为广泛。

传统保险公司业务在开展中会受到地域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则不会受到地域限制,同时还能够扩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种类的扩展使互联网保险业务覆盖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因此,互联网保险业务不仅在保险业务的种类和经营项目的覆盖范围上较传统保险公司更为广泛,在保险业务地域方面的覆盖范围也更为广泛。

4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   4.1 无法保障网络资金安全   互联网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见商机。

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业与互联网保险业间的界限越?碓侥:?,互联网金融业与互联网保险业间的混业现象也越来越明显。

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投保、退保、缴费以及保单贷款流程方面都十分方便,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渠道。

常见的洗钱形式有团险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地下保单洗钱等,而手段则有长险短做、提前退保等。

这些洗钱形式和洗钱手段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重要途径。

在这样的情形下,普通投保人员的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存在着一定的管理风险

4.2 无法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由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采用线上销售渠道,依赖于互联网网络技术和计算机硬件系统,但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保障就存在着诸多风险

首先,互联网是一个风险敞口的交易载体,具有较高的开放性,这种开放性增加了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漏洞和风险

其次,互联网背景下,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较为薄弱,一方面,对自身的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保险载体虚拟化,用户的道德感通常较为薄弱,从而增加了用户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风险,也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影响。

4.3 资产负债配置无法控制   随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发展互联网理财险也随之产生。

当前,销售情况较好的几种互联网理财险在预期收益方面表现较高,但能够给予的实际保障效果则十分不足。

这些收益率高的保险产品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在这样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不得不将短期资金配置到收益率更高的中长期投资项目中。

这种方式尽管在短时间内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使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呈现出盈利状态,然而一旦发生客户集中退保的情形,则会给保险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压力,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

4.4 服务人员服务质量存在风险   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创新的保险销售渠道,所采用的线上保险销售的模式发展时间较短。

因此,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都较为落后,在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受到服务人员数量短缺和质量不足的限制,企业在经营管理、网络技术、法律法规方面都无法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要求。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能从事相关数据分析的专业人员较少,且在实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对外宣称高收益以吸引用户购买产品,但由于服务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在对用户的告知方面做的不到位,没有向用户说明保险收益属于预期收益,并非短期内就可以获得。

同时,在向用户介绍保险业务介绍和保险条例时,由于服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履行说明义务和讲解义务,从而很难让客户满意。

这样一来,用户在事后往往对保险条例相关事项与服务人员没有说明清楚的条例提出质疑,而服务人员由于自身专业知识不足,在这方面的解释也无法打消用户疑虑,给客户带来极差的购买体验。

4.5 法律制度缺失,监管不严   目前,互联网保险属于新兴事物,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相关的规定用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规定分散在《保险法》《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互联网保险在合同签订和身份确定等方面相比传统保险公司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能完全照搬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同时,针对新型的第三方中介的保险销售平台在法律方面也缺乏相关规定。

方面,对第三方平台的准入机制缺乏规定,导致一些不合格的第三方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法律监管力度不严导致互联网保险业无法充分掌握用户的信息,给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带来风险

5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风险防范的对策   5.1 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制定《互联网保险法》,以期降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风险,明确第三方中介的平台准入机制,保护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用户隐私权不受侵犯。

同时,我国还应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惩处条例,规范互联网支付管理系统,在保证网络消费合法性的同时,也为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提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法律保障。

5.2 提高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   提高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能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用户信息安全方面的支持和交易系统安全方面的支持,从而为用户的个人身份安全、隐私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为了确保互联网保险业务用户信息记录上传方面的安全性,我国还应当建设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专用传送网络。

方面,专用传送网络能够实现保险业务网络化,使用户在购买保险保险咨询、保险理赔各方面都能够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另一方面,建立专用网络机制可以确保投保人的信息安全,降低网络被病毒、木马等侵入的危险。

5.3 开展服务人员培训   为了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水平,保险公司必须提高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培养具备保险、金融、法律、统计、营销、心理学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保险公司在招聘服务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具备专业知识并且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全方位型人才。

其次,保险公司还应当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不断提高保险公司员工的业务素质,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服务人员进行普及各种互联网保险业务所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

再次,保险公司要帮助服务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素养和服务能力,减少因服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纠纷。

最后,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分析能力,引导公司对客户需求进行调查分析,为用户提供智能化、人性化的专业保险业务服务

5.4 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   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需要企业运用互联网思维将企业组织结构等进行重组。

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将用户信息上传到保险公司的信息库中,并整合用户信用,保障用户信用,从而维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同时,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依靠企业、社会、国家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健全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

6 结 语   保险本身就是对经济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是对风险的补偿机制。

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和繁荣都为其增加了管理方面风险

互联网保险业应当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互联网安全保障技术,开展服务人员培训,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保障体系,以期降低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风险,进而提高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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