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损害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局监察机关负责对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监督并予以追究

第四条 局实行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或提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局长和局领导班子成员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科室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极恶劣影响和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所属科室队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二)属于本科室队承办的事项,超时办结;。

(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机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降一等级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处理

(一)对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上班时间内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致使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应当给予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六)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直至开除。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被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机关事务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通过接待对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行政职责的来访,受理投诉、举报和控告,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知悉追究行政责任的信息;。

(二)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本局受理权限的投诉,举报、申报、控告负责转交有关部门;。

(三)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四)牵头组织或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举报人、控告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向被举报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召开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经过认真分析,明辩是非、分清责任,提出不予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处理建议;。

(五)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举报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责令改正过错行为的,负责督促落实;给予处分的,依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有申诉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提出复核申诉。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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