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范围研究
介绍了保险分类与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变化历程就财产保险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不论灭失与否”保险等例外情况以及人身保险生命价值理论等情况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相关结论认《保险法》应该就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进行重塑合条件保险行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保险质;法律依据;生命价值理论图分类98 献标识码编00593X(00)0600603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虽然已很多案例得到应用但《保险法》并没有对其适用围进行明确规定。
目前争论该原则除了适用财产保险外是否适用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及其他特定险种。
基对保险质探究以及对民商法深入业人士对损失补偿原则认知正趋致。
、保险质与损失补偿原则关系()损失补偿原则概念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保险合约定安全事故真实发生保险公司确认其实际遭受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主要容如下赔偿金额必须满足《保险法》相关条例规定且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性并与被保险人达成致。
二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要以事故发生、地准即、空界定非常重要不能无原则延伸。
三如现有技术无法明确判断损失或者保险双方无法就赔付金额达成致则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将物品恢复原状形式进行赔偿。
值得是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前提是“损失”真实出现如发生了事故但并没有造成任何实质性损失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赔付。
外该原则赔付标准非常清晰即“损失多少、赔付多少”以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补偿金额能够将其保险标恢复到损失出现以前即可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多赔或少赔情况。
(二)保险质分析国际社会对保险质分析存三种观念损失、非损失、二者结合。
如美国国以州划分对保险定义并不相。
但随着保险案例积累和学术研究新成不断出现损失说认人数不断增加。
这“损失”虽然不定会发生但发生会超出投保者承受围因保险是种形成契约风险嫁方式风险发生由保险公司对投保者进行补偿。
保险公司运作程是将可能被危险侵害人群(如疾病、车祸、伤病等任何人身上都有可能出现)组成共体汇集所有成员缴纳保险金用补偿任何遭受损失成员。
质上是扩承受风险人群数量起到分化风险作用。
很多国法律规定保险即“种以补偿伤害目从而形成分散风险合约安排”其分担风险是保险公司营业容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作商业交易项附带容。
(三)损失补偿原则与保险行辩证关系上述概念分析“风险、损失、补偿”等词汇出现次数较频繁可以得出结论即保险与损失补偿关系非常密切甚至可以说保险质就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受到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赔偿“潜风险购买保障出现损失由承担保障机构责定向赔付”。
基当任何保险合进入理赔阶段即损失已真正出现保险公司应该遵从损失补偿原则确定被保险人实际损失并给予赔偿。
二、损失补偿原则对财产保险例外情况适用分析()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很多人看不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理由定值保险含义即发生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无论保险标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公司都应当以合约定保险价值作计算赔偿金额依据而不必对真实价值重新评估。
上述定义定值保险初期形式原则上与保险质有所偏离且容易出现漏洞进而造成违背道德与法律。
如保险双方合设局保险合动手脚使定值保险实际金额远远高标实际价值进而伪造外事故骗取巨额补偿。
正因如如今定值保险已做出了较改动合约定赔具体数值与投保物品实际价值趋致因合损失补偿原则故而定值保险不能作例外情况。
比如投保人对台使用很久设备进行投保保险期如发生损坏情况保险公司要按照设备出厂价值进行赔付或者提供台全新可以运行设备不扣除折旧费用。
传统认知当由折旧存故而重置价值保险不应该纳入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
但是保险标折旧质也是“损失”被保险人支付了更高保费依然处合法保险围。
很多学者认通货膨胀情况下“钱越越不值钱”即相数额钱款当下购买力高实际价值因当保险公司对重置价值保险进行赔付由界限影响保险公司实际支出有所降低基种保险形式也不属损失赔偿原则例外情况。
[](三)“不论灭失与否”保险“不论灭失与否”条款是海上保险项具体规定。
投保者与保险公司对船舶或货物是否灭失不知情条件下进行保险按照诚信原则即使保险标承保当天已出事沉没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通常情况下如投保者存恶骗保心思已知保险标会受到损害保险合应该被视无效。
但签订合如保赔双方已知晓危险存或某项损失已发生了使尚成事实危险或尚发生損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要加“已知外损失除外”条款无赔付已知损失。
因种保险形式不合保险定义“不确定性”故而可以视作损失补偿原则例外。
(四)推定全损推定全损保险方式是指保险标全面确认出现全部损失已不可避免或者是受损货物当前还具备定残留价值如标运输到目地程相关技术人员施救、整理、修复等操作虽然能够恢复到定程但实际投入修补费用已超原全部价值对种情况应该视已全损。
即名义或形式上是“部分受损”但实质上是“全部受损”。
与“实际全损”相对。
根据推定全损概念进行分析保险公司实际赔偿标损失费用与投保人实际损失并不能维持致因原则上推定全损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通常情况下推定全损更多应用海上船舶运输。
近年海上保险立法部门相关条例修订程引入了保险委付制即保险标出现损坏要进行推定全损认定被保险人要保险公司按照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应该将保险标委托给保险公司。
程质上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已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做出了更多赔偿即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等制充分结合实际上以种特殊形式实践了损失补偿原则。
除外陆地上保险条例针对财产类保险条例也已对损余处理、推定全损等赔偿原则做出了修改因推定全损实际上不再是损失补偿原则例外情况。
三、损失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例外情况适用分析()生命价值理论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国学术界争论较目前形成了三种流派适用、不适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种流派分歧人身保险是否能够等损失保险或伤害保险而恰恰是项认知缺乏明确规定。
但三者认地方应该对人生命价值予以必要尊重。
正因如可以从生命价值理论角出发进行分析“生命无价”是哲学和道德等领域对生命认知没有任何事物能够与生命价值相匹配对生命进行赔偿或将生命视作“买卖”、“交易”是对生命亵渎。
但据得出不能对生命损失进行赔偿才是真正义上漠视生命且所有法律不支持种观。
人身保险合生效投保人支付保险金是对身价值进行我判断不能与实际赔偿金额混淆。
[3]二生命旦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庭会遭到巨打击如美国篮球巨星科比·布莱恩特因飞机坠毁而逝世其人悲痛万分如不能根据保险合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生命价值无法凸显。
三很多被保险人是庭顶梁柱可以说人生活希望和依靠全系身旦种被保险人出现外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残从而丧失劳动力庭必然是黑暗時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付能够很程上挽救庭。
四对生命具体价值和事故损失进行计算和赔偿都具有相当成熟流程世界各国对空难、矿难等群体性人身伤害事故赔付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二)三领域伤残保险三领域保险是指人身疾病、伤害、养护等保险。
我国并没有三领域伤残保险说法而是以健康保险和外伤害保险与对应二种保险类型属人身保险。
整体而言对类保险认知较统。
无论是日、德、法还是美、英等国都承认部分伤害疾病保险属损失保险。
目前国保险市场对些重疾病保险采用定额付给其他形式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已采用定额付给或费用补偿方式。
三领域保险质上是人身保险部分已部分采用了损失补偿原则相信不久将该原则应用围还会进步扩。
通常情况下医疗保险(主要是医疗费用)依附短期健康保险以及外伤害保险其究竟应该归属何种围目前存两种认知医疗保险计算赔付金额方法应该财产保险保持致即医疗保险兼具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
从质上分析被保险人身体出现问题(患有疾病或是遭遇外事故)与财产受到损失相类似由不可控制因素引起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付。
故而被很多学界人士和保险公司部人士成“骑墙性保险”属人身、财产以外“三类保险”。
二《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类别没有所谓“三类保险”医疗保险标并不是治疗程产生医疗费用而是被保险人身体安全。
按照种认知医疗保险质即人身保险因保险赔付金额计算方式上不应该采用财产保险通用方法。
很多实际案例由保险双方没有就赔付金额达成致终诉诸公堂而法院较支持人身保险归属从而判定医疗保险不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但根据上述生命价值理论被保险人身体安全作保险标生命身无法用价值衡量但治疗程产生医疗费用是真实存因可以将其作损失赔偿重要依据。
[5]四、重塑保险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更改损失补偿原则法规适用围当下《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并不能全部适用与人身保险这条例其实具有根性错误即对损失包含围做出了错误质上没有承认人身损失是损失部分。
除外将人生命价值理论哲学、道德上定义与法律定义混谈与法律人身财产安全条例相违背。
近年民商法对损害赔偿围已逐渐由财产向人身安全扩损失补偿原则也逐渐向人身靠拢换句话说民商法规定赔偿围已扩到两分支——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失。
(二)明晰人身损失计算标准当被保险人人身安全出现问题造成实质性损失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这世界围已形成了共识。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规对人身损害包含容做出了具体说明如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二者赔偿围更遑论直接人身损失。
我国现阶段针对人身死亡、残疾、伤病等赔偿金额、丧葬费用、住院费用、伙食补助费用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等损失计算标准充分考虑了其他国相关验和国社会实际情况。
具体计算方式与西方国实行人力法对人身损失计算标准相似非常高因完全可以适用我国人身保险合下出现人身损失情况相关费用计算与赔付。
除外越越多实际案例已出现介人身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类保险”且很多判罚受人性化思维理念影响损失补偿原则已广泛应用医疗费用保险。
基《保险法》硬性规定应该做出调整参考欧美国相关条例赋予医疗费用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律依据必然会获得支持。
[6]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民法和商法损害赔偿理论而保险法隶属民商法分支其基理念实质上和民商法相关容是共通。
外众多民商法规定条款保险法有所体现。
基实际案例当损失补偿原则适用围出现争议除了结合民商法有关规定合理处置组织外还应该逐渐收集相关信息完善《保险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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