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行政法规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服务通常是指政府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行为的总称。政府公共服务分类很多,比较通俗的分类是将政府公共服务分为维护性公共服务、经济性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1]所谓维护性公共服务也被称为基础性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的服务,如提供水、电、气,交通与通讯基础设施等;经济性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和各种非政府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各种本文由收集整理服务,如科技推广、咨询服务以及政策性信贷等;社会公共服务则是指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满足公民社会发展活动直接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即包括教育、科学普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领域。社会公共服务是为满足公民的生存、生活、发展等社会性直接需求,所以也更为人们所感知得到。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否则,将会有信任危机。政府应该如何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直接提供(生产者角色),还是间接提供购买者角色)?美国学者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等学者认为: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可从其他组织得到一部分(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还可以授权给不同的生产者(如特许经营)等形式得以实现,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应该是多样化的方式。[2]为此,许多发达国家在选择提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时,都不约而同采取了多样性的原则,既有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也有通过向市场购买方式。而随着上个世纪60年代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世界范围的展开,越来越多发达国家进行了政府市场化、企业化的改革,同时也更多地通过合同、凭单制等形式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如通过合同外包和私有化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美国里根政府的主要政策工具,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到了精神健康和智障项目、毒品和酒精治疗项目、老年人项目、儿童福利项目等广泛内容。[3]与此同时,美国还有许多州建立了促进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与私有化委员会专门机构,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4] 代写论文   2003年以来,我国也开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但主要集中在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上。上海、北京、无锡、浙江、广东等各地不断探索,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目前,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领域涉及公共卫生、扶贫、养老、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社区矫正、文化、城市规划、公民教育、环保、政策咨询等诸多方面。例如,上海市在居家养老、慈善救助、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发展等多方面进行尝试;北京市2012年财政出资超5000万购买300个公共服务项目[5];无锡市对公共卫生疾病防控、水资源监测、社会办养老机构、市政设施养护、环卫清扫保洁、城区绿化养护、地方剧种发展等公共服务进行了购买; 广东从2008年开始就不在设立新的事业单位,大力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等。  然而,在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展开购买公共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所暴露出现的问题,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方法简单、购买程序不规范,购买的范围过小、购买的效果不明显、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为此,如何实现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如何才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之内,并逐步走向法制化道路等已经成为当下必须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作文 /zuowen/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逻辑  公共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是当代政府最为重要的两项职能。而有效率地提供公共服务则是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政府法定义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如何购买公共服务也成为行政法规制的重要内容。  1.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获得公民的信任或委托,而政府之所以能够得到社会公民的信任,进而得以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是政府能够为社会公民做他们不能做的事情。[6]而社会公民需求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的,所以,根据时代要求而提供能够满足社会公民需求公共服务成为政府存在的理由,也是政府存在的法定义务。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将社会公民公共需求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并向社会或公众承诺可以兑现合理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的权利,承诺兑现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  总体而言,政府公共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有限性与社会公民公共服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着张力。所以,为了解决供求矛盾、理顺供求关系,公法的策略选择是将社会合理的公共服务需求确定为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同时规定政府应当承担其必要的直接或间接保证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定职责。[7]政府之所以要采取间接保证公共服务供给,即以购买方式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公共服务必须是社会合理的需求;二是通过购买方式要比直接提供更有效。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市场化、企业化政府的倾向证明了购买方式要比政府直接提供更有效。为此,提供公共服务的多样化方式也就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同时政府通过市场向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也同样成为这一必然选择中的应有之义,并逐渐为各国法律法规所固化,进而演化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成为社会公民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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