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及政策建议

滨海新区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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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论文联盟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以来,天津滨海新区核准7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不含保税区),核准企业无需外汇局审核,就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向境外支付由其境外总公司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项下费用,非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为跨国公司营造了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 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情况及特点      2004至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共支付各类代垫?分摊费用1601.98万美元?具体特点如下:一是付汇规模先增后降?2005—2006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为66.69%?102.48%?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4%,主要因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减少以及个别企业2006年集中支付前两年拖欠款增大了基数,从而造成2007年付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是总量占比小?2004—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约占辖区银行非贸易售付汇总额的0.6%,约占辖区代垫?分摊总额的20%左右?   三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数量少?截至2007年末,仅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4485家,《财富》500强公司中有62家在开发区进行了投资?与辖区数量众多的跨国公司相比,享受政策优惠的跨国公司数量极小?。

论文代写   四是核准企业产业集中?目前滨海新区依托港口经济?地缘优势已经形成了电子通讯产业?机械制造及汽车产业?生物医药化工产业?食品饮料产业?国际物流等多项支柱产业?而已核准资格的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设备制造与电子通讯产业?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标准较高,新区企业难达标   通知规定,在境内拥有一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关联公司是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从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投资性公司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性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淡化,更多的转向为所投资公司制订经营战略与管理标准?培训人员?协调经营计划等服务项目方面?因此,区内跨国公司在申办资格时一般不能提供投资性公司对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这就出现了区内跨国公司众多,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公司较少,优惠政策落实空间小的局面?   (二)集团内关联公司需求不一,新区企业需求难实现   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只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一般不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非贸易项下业务往来,因此其申办主观意愿不强?这就形成了境内投资性公司未申请资格,而其在滨海新区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的需求却难以实现的局面?。

毕业论文   (三)个别条款规定笼统,具体审核难操作   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以比照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如在境内未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提供措施?但该条规定中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既没有规定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的考核年限?具体金额或占比,也没有明确影响程度的评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   (四)数据报送要求未明确,后期监管难实施   通知对于资格申办条件?非贸易售付汇项目以及付汇时所需提供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跨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真实性的监管却更多的建立在跨国公司自律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取得非贸易售付资格后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的统计?报送未做明确规定,后期监管缺乏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与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降低核定门槛,扩大政策受惠范围   为了加快实现滨海新区非贸易售付汇便利化,加快区内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与国际接轨,提高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运用效率,建议进一步降低核定门槛,简化核定手续,新区内跨国公司无需提供其投资性公司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并且可以先于其投资性公司申办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资格?。

作文 /zuowen/   (二)细化有关条款,深化政策内涵   一方面,明确经常项目收支总额考核标准与考核年限;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协调,由地方政府提供对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名单,对于既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考核标准,又是地方政府核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核准其比照通知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三)加强后期监测,实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动态管理   对于取得非贸易售付资格跨国公司,应对其取得资格以后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在明确核准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要求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筛选大额?高频付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强化可疑数据的现场核查?对于可疑数据应及时向付汇银行调取付汇凭证或对该跨国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跨国公司应立即停止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资格,并依据现行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手续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模式,便利境外代垫工资等代垫关系明晰?风险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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