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环境税费的合理利用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FDI)流入国之一。

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最小化”的目的驱使,;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现象日趋严重。

据商务部,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

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

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入的35.4%。

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

特别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非常突出,虽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

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防范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具体方式  在涉外税收流失中,主要涉及的是偷逃税和避税避税导致的税收流失不但数额很大,更由于其非违法的特性,使其活动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也因此成为涉外税收的监管难点。

我国涉外企业避税主要的问题在于国际避税,本文所指的避税问题主要是指涉外企业国际避税

所谓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指跨国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

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法和政策不同,就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际避税问题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稳定、投资的改善、法制的完善、政策透明度的增加等因素,;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中国投资。

然而,;随着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而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但是由于偷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违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收益,因而更多的以合法方式规避税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避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国际避税活动规模也越来越大。

(一)利用转让定价(Multinational;Transfer;Price)进行避税

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而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平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在这里是指跨国公司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是外资企业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避税方法。

它的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和费用进行国际避税,;从而达到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

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高进低出”转移利润

有些外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而且缺乏独立的国际购销渠道,往往由外商掌控购销权。

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用内部定价,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机器设备的价格,把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使我国应得的收入外流,也使中方利益受损。

2.利用境外贷款业务转移利润

一些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关联企业对境内公司提供高利息的贷款,这就增加境内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其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造成税收流失,并损害中方利益。

还有些外商故意把企业的资本额定得低些,或者对其应投入的权益资本投入不到位,而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加大企业税前列支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

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务中压低加工费。

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

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

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使用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

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差,;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

税法中规定,;“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

而且,;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即外国企业我国有常设机构,;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因此,;许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

再如,;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 另外,;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中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诸如减免税优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等,;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就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下一个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连续追补5;年。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以后,;就通过跨国转移利润,;造成境内企业账面连续几年亏损,;推迟进入获利年度,;长期处于免税期。

一些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以变换名称等手法,;按新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四)利用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ial;Affairs);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方式及来源隐蔽化、地址虚拟化,;交易数据电子化等特征。

这就使得交易过程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

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各国提出国际避税的新课题,尤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五)我国部分涉外企业避税还表现出逆向性特征。

逆向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从低税管辖区进入高税管辖区,以最大限度地谋求所需利益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是由高税国向低税国流动,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转移利润和财产,以减轻税收负担。

我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涉外企业避税规律与一般国际避税规律不同,表现出逆向避税的特征,即将利润我国境外高税区转移,逃避我国较低的税负。

它同我国在资金管理、利润分享制度以及对外商投资企业难度大等问题密切相关。

1.逆向避税的主观原因  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我国涉外企业逆向避税的动机则主要表现在非税方面。

(1)独享企业利润

合资企业各方要按照投资比例分享税后利润,正是这个原因,外方。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