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直报管理制度1

疫情直报管理制 、机构职责 区卫生办责全区卫生系统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乡镇卫生院用户管理、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乡镇卫生院责辖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辖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单位统计工作制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具体执行卫生统计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上报

二、直报单位及直报人员 直报单位乡镇卫生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直报人员直报单位统计人员

三、直报容 依据《山东省卫生统计调制》直报卫生与医疗。

四、上报限 直报限分年报、季报和实报告三类。

季报要区卫生办季0日完成上报

年报要区卫生办次年月5日前完成上报

实报告卫生机构发生变动(增加、销、合并)0日完成上报卫生机构增减人员和设备月上报

五、直报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上报单位数据

诊所(卫生所、医室)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心()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心()代报数据

六、直报方式 线填报直报人员登陆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离线录入、线上报直报人员利用直报系统提供客户端软件(离线工具)录入数据审核通络上报

七、质量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责人审核上报

乡镇卫生所报告期及上审核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数据明“审核通”或“审核通”。

八、数据订正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数据上传日订正。

乡镇卫生院报告期可订正辖区通审核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日订正。

九、数据催报及补报 催报报告期截止3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上报数据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补报报告期截止天系统公布漏报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通知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报告期截止日完成补报任。

十、监控及考评 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直报工作考核制、直报情况通报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十、数据与系统管理 乡镇卫生院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动态医疗救治机构、专及医疗信息制定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

十二、数据保存 乡镇卫生院对基层单位上报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

十三、 数据 数据是《国卫生统计调制》规定统计分类标准授权不得更改。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权限分配和用户管理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

保证系统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直报任下年使用变动代码。

十四、系统安全 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区卫生办备案备案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及系电话。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要及向区卫生上报备案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可更换密码。

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让用户帐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保障措施 区卫生办配备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

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卫生办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条件。

卫生办和医疗卫生单位应保证络直报工作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确保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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