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金融 2012年第2期

■央行发布规定保障RQFII试点顺利推开 下载论文网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央行日前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应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设立开放式基金的,每只开放式基金应单独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通知试点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交易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

通知还指出,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央行发布通知规范银行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   为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反腐倡廉,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

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以及在银行卡卡面上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标识和文字介绍。

商业银行经批准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的,应从发行对象、身份核验、发票开立、资金限额、反洗钱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防止对社会风气及经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不得在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发行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向购卡入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相关业务的。

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1月15日,保监会公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监管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在所有报送的条款和费率中,共有四大类险种需在使用前报送保监会审批,即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新开发人寿保险险种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对保险公司险种停售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应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等情况,并将报告抄送原使用区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此外,保险公司决定在部分区域停止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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