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我国司法审判影响问题研究

摘 要:司法审判需要监督,网络舆论司法审判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网络舆论的越权将不利于司法的独立审判;再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体制对网络舆论有效的约束,司法独立审判活动可能会受到影响和干涉。

但是我们也应该正视网络舆论,正确处理司法独立审判网络舆论监督的关系。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审判机制  杭州胡斌飙车案,再次把社会的关注点引向网络舆论司法审判

问题的关键不是肇事车主是否受到了相应的处罚,而在于在判决之外的当代中国存在的社会现象及其背后的意义、司法制度变迁、网络舆论监督以及网络审判等等问题,这些才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如今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司法往往选择顺应舆论,有所妥协或退让,几乎每一次司法裁决的改变都会被誉为民意的胜利、正义的彰显、庶民的胜利。

这看起来确实鼓舞人心,但却遮蔽了一个重要问题:舆论具有独特影响力的内在机理为何?这对司法公信力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相信司法审判,而相信自己可以改变审判结果。

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司法审判网络舆论的关系值得我们探究。

一、网络舆论我国司法审判影响的现状  网络舆论作为第四种权力而存在,其折射出大众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

网络舆论以其强悍的审判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以网民的道德观、价值观左右司法机关,迫使法院按照舆论代表的所谓正义的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

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网络舆论越位审判的现象。

比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终结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历史;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推动了我国对死刑审判程序的改革;2009年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也是因网民调查团的介入才使真相大白于天下;2010年李刚之子校园撞人致死案等等。

这些都是网络舆论司法审判产生的积极作用。

但是很多案件经过网络舆论的发酵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比如,药家鑫案中案件的审理就受到了一定的网络舆论影响

一些人利用网络媒体恶意歪曲案件事实,把被告人刻画成官二代、富二代认为的把舆论的矛头指向被告人。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弄得人尽皆知,可见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何其的惊人。

客观的说本案不可能不受到网络舆论影响,原因主要有二:其一,无论怎样强调司法独立,不受舆论左右,司法也不可避免的要在法律范围内对民意作出回应;其二,案件的公开化会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影响他们在诉讼中及诉讼外的活动。

从这个方面来看,药家鑫案件存在网络舆论司法审判一定的影响

因此平行网络舆论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十分必要的。

二、网络舆论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影响的原因  网络舆论司法独立审判影响可以理解成道德与法的冲突。

网络舆论作为一种公民言论自由的私权利之所以会对司法审判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这原因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从司法机关方面来分析,另一方面可以从公民网络舆论自身的特点上来分析,下面笔者将从以上两方面详细阐述。

(一)从司法机关层面方面分析  孟德斯鸠曾言:法官只不过是叙述法律语言的嘴巴,不过是不能增减法律力量和苛酷的无生命的存在物而已。

即是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不依附于任何权力机关而存在,完全独立于社会舆论,只忠诚于法律

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之所以有如此权威,是以其司法公信力为支撑点的。

然而纵观我国司法现状,不难发现,网络舆论之所以会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皆是因为司法审判缺乏公信力

1.暗箱操作影响案件的公开审判  案件审判暗箱操作在我国很多地方都会出现,特别是在所谓的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请示办案、上级拍板定案的现象屡禁不止。

使得案件本应按正当程序审理,结果以一种私下的暗箱操作而结束,造成法律公信力荡然无存、司法权威消失殆尽!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老百姓坚守法律信仰,让他们用法律主持正义,岂不是无稽之谈? [本文由提供,专业代写法学论文,欢迎光临]  2.公权力执法不透明,破坏社会公信力  官僚主义思想在我国这样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主义的大国来说,尤为严重。

涉及公权力方面的东西尤其避而不谈,使得公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披上一层神秘的外衣。

公权力执法不透明,使得公民在看到公权力执法工程中会抱有一丝猜疑,因为公权力在运作工程中是在他们看不到、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公权力执法的不透明也是降低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二)从公民网络舆论自身特征上来分析  网民在看到和他们自身价值观、世界观不同的事件通常会不理性的发表看法、观点,再加上非常态的想引起关注的心态,会不自觉地夸大事实甚至是歪曲事实以博取眼球。

这些不实的报道同样会左右怀有猎奇心理的其他网民,导致事态扩大化。

1.网络舆论的天然开放性有悖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网络舆论不同于其他言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天然开放性,既具有新闻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并且以最开的速度传播开来。

我国是世界上拥有最多网民的国家,很多消息都是从网上获得的。

通常网民网络上发表的言论具有主观性、评价性、自发性、非理性和难控性,恰恰是这些观点和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相悖。

司法审判要求法官审判不依附于任何机关,以中立的态度对待案件

网络言论的四起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审判,法官受迫不得不迎合公众的道德标准,在案件审判上处于不公正的地位。

2.网络舆论遵守道德标准不同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标准  义愤填膺的网民在发表言论是往往是非理性的,其言论往往带有主观的情绪,对案件的评论具有失真性。

网民在评价案件时缺乏客观依据,仅凭主观感受,追求道德标准的公平,要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因果报应等等,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主张往往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原则相冲突。

法官在审判工程中,受公众这种思想的左右,在法律范围内回迎合公众的观点。

显然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

3.网络舆论者欠缺理性的思维和法律意识  网民往往不是专业的法学人,对很多事情的思考往往感情用事,缺乏冷静的思考,处于一种非理性的状态,更不会运用法律思想分析案情。

欠缺理性的言论往往也会误导其他网民,导致案件的恶性扩大,处于不可控状态。

三、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影响的表现形式  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影响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形式。

其积极形式主要是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审判机关正确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暴露在阳光下,防止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正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终结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的历史;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推动了我国对死刑审判程序的改革;2009年云南晋宁县躲猫猫事件,也是因网民调查团的介入才使真相大白于天下;2010年李刚之子校园撞人致死案等等都是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监督的积极方面。

其消极方面表现为网络舆论的滥用。

前面提到的药家鑫案件就是司法权的滥用,网民以一种偏激的言论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法官的审判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要把握好一个度,真确运用才能真确有效的监督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与道德的一个最高切合点。

四、正确协调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的关系  正确处理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的关系,建立二者之间的良好互动对于推动司法独立审判具有重大意义。

协调两者关系应从以下方面做起。

(一)公权力机关层面  1.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回归理性  公权力机关可以采取及时有效发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信息以减少公众的无端猜忌。

及时发布案件的进展,建立对重大案件的回应机制。

与民众建立良性互动,正确分析舆情,引导公众回归理性。

2.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  正确处理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的关系,从根本上应该树立司法权威,重塑司法公信力,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法律司法机关是捍卫公民权利最有力武器。

推进司法审判机制改革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

司法审判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独立于任何舆论审判

3.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  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审理案件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审理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4.开展法律讲堂  权力机关应在公众场所开展法律讲堂,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引导民众以理性的态度思考问题。

(二)公众层面  1.规范网络舆论发表途径与方式  目前我国法律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影响的进行规范的条文几乎没有,仅仅在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对网络虚假言论的惩处。

即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所以,法律法规应加强  对网络舆论的发表途径及方式的管理,对虚假、严重歪曲事实的行为进性有效处罚。

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

2.网民应提高法律意识、辨别是非的能力  作为21世纪的网民应提高自己法律意识,能够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辨别是非。

网民应做到对不了解的事情不妄加评论、不歪曲事实、不恶意煽风点火混淆视听。

也应该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构建网络舆论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正确引导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影响,对于推进我国司法审判的实践将有重要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吕静.论网络舆论司法公正.硕士论文.2012  [2]王成浩.浅谈公众舆论我国司法审判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7月下旬  作者简介:  王丽丹(1989.10~),女,河南省商丘人,贵州大学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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