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工程部安全防火制度(五)
1.0目的。
2.0适用范围。
3.0管理内容。
3.1全体物业工程人员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执行《安全法规》。
3.2全体物业工程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必须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未经物业工程部主管批准,外来人员(参观,访问,施工)禁止进入中央控制室、配电室、电梯机房等工作要地。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之内。
3.4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每两个月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定期安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发出《安全整改意见》责成其进行整改。
3.5工程助理、各专业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切实的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3.6各重要房间钥匙不得随意配置,机房、工作房及工具间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7重要的工具,材料要专人保管,领用时作好登记。
3.8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缸。
3.9维修工作中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
3.10在配电房,电梯机房动火作业时,必须办《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前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11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跑、冒、滴、漏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或经理。
3.12所有物业工程人员须加强消防、防火意识,一旦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灭火措施扑灭火灾。
4.0相关记录。
4.1《动火申请》。
4.2《定期安全检查表》。
4.3《安全整改意见》。
5.0 附录。
5.1《安全法规》。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编写:zz 审批: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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