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人权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论文关键词]尊重人权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原则。
[论文内容摘要]在联合国的宪章和序言及相关的条款中尊重人权虽有多处提起,但未成为宪章基本原则的范围,同时国际社会对人权的理解存有争议,尊重人权一直未被认可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
但随着国际法的变迁以及人权事业的不断演进,尊重人权正在渐渐上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从尊重人权原则的内涵以及中国判断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出发,论述尊重人权原则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正式接管原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全部权力和整套班子,并担负起后者的所有职能和责任。
人们希望人权理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鼓舞全球范围内通过保护人权和自由去创造美好的和谐世界。
一、尊重人权原则的基本内涵 “人权”是一个含义丰富多变的概念。
卡塞茨认为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应当主张“不践踏或不侵害”①,我认为此认识有其可取处当然也有弊端,他认识的局限性注定尊重人权原则只能是一种国家社会成员之间最低限度的一致,同时忽略了“人权”概念的普遍性。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说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从语词上看,人权由人(human)和权利(rights)两要素组成。
这种权利的存在根据并不在于法律的赋予,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并不创造人权而只是表述人权。
可见,人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权利,二是强调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所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②。
“尊重”要求国家不得妨碍个人行使权利或不为侵犯特定权利的行为,除此之外,国家还应积极的保护和促进人权发展。
“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人权包括基本人权”③,目前国际社会的大多数规定一般针对的是基本人权普遍性的保护。
尊重人权要求国际主体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应立足于人权的普遍性观念,积极履行尊重、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
二、中国当代人权观念的发展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地位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
(2)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3)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权。
(4)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5)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历史,脱离国情。
(7)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唯一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
现在,世界新旧格局正处于转换之中,世界更加动荡不定。
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强权外交,阻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
面对这样的国际形势,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做出不懈的努力。
三、尊重人权应当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首先,国际社会公认针对的是国际法的主体,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国际人权公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公开的场合否认尊重国际人权的法律义务。
其次,具有普遍约束力针对的是国际法的适用对象,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经确立就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④。
这种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公约,一般性和专门性公约的交织,以及有关人权的强行法规则和国际习惯法的存在加之尊重人权在国内法的法律地位都足以证明尊重人权原则在国际法中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再次,尊重人权原则区别与具体规则的标准是:尊重人权原则贯穿于整个国际法体系,并对国际法的各部门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具体规则有其适用的具体环境条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则适用于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这里的一切并不是指该原则毫不例外的适用于国际法的每一个具体部门,而是指国际法的绝大多数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