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嘱执行不到位,医方负主要责任】医嘱执行不到位鱼骨头

患者李某因胸闷来院就诊。

行心电图检查提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急诊收住入院。

医嘱给予吸氧,特护,心电监护,绝对卧床。

书面通知病危并特别交代患者心梗急性期应严格卧床休息。

但由于患者独自来院,自认为病不重,在未告知值班医护人员的情况下外出。

晚上回到病房时出现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烦躁不安、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等“阿斯综合征”症状。

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执行医嘱中存在缺陷:医方患者护理未达到特护的要求;对患者病情告知不详细,理由是知道患者病情危重但未及时通知家属,更未监督患者服从医嘱

经第三方调解,此纠纷医方负主要责任。

医方执行医嘱时存在的过失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没有按照医嘱执行,对患者执行医嘱缺乏督导。

具体表现为作为医方已经认识到了患者病情危重,并且医嘱中已有体现:医嘱中通知病情为病危,特级护理

特级护理病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的患者,随时可能发生意外,需要严密观察和加强照顾。

但本案中医护人员对特护内容的操作不到位,进而对患者造成损害。

为避免医疗风险和保护医患双方权益,我认为这起医疗纠纷对医生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①下医嘱一定要结合患者病情,尤其要注意护理级别,医务人员不能为了盈利而出现不切合患者病情护理级别。

笔者曾看到过一些病历,医嘱中从患者入院到出院一直是Ⅰ级护理

试想患者出院时如果还是Ⅰ级护理说明病情还不适合出院,这样的病历是不合格的。

医嘱还要结合医院实际,不能下了特殊护理或特殊治疗,由于人员等因素做不到位,这样的医嘱会使医方陷入被动。

③临床遇到危重患者和一些看似稳定而有潜在危险的疾病一定要通知家属,同时对患者家属共同交代病情,在告知书上签字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写上“医生交代病情我已经听明白,并积极配合治疗”等字样。

④作为医方一定要认识到不能认为交代病情、下了书面病情通知书就万事大吉了,在治疗过程中一定要督促、监督患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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