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主义对西方法学的影响

;[摘要] 理性主义自然法观念使西方人具有了法的价值观、基础观和多元观,拥有了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精神理念和价值文化,为西方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西方法治的影响意义深远。

[关键词] 理性; 理性主义; 自然法; 西方法学;;受理性主义的影响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在“求知”的哲学基础上产生了伟大的理性法,创造了正义的法观念和基于自然、理性、公平、正义、权利以及人的基本平等概念为理论内核的自然法学说。

从柏拉图开始,历经中世纪神学的法学及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在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

受经验主义的影响,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形成了包括罗马法学、历史法学以及后来形形色色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诸如经济法学、心理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逻辑分析法学、行为分析法学等等。

大致而论,在康德以前西方法学是以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为主要特征,而康德以后则以实证分析法学的经验主义为主要标志。

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向,一是寻求法外在的合理性;另一种则是寻求法自身的合理性

前者构成“关于‘法’的科学”;而后者则构成“法律科学”本身。

一、自然法理性主义在自然哲学基础上形成的西方法观念,不仅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而且重视采用对问题进行辩论与推理的哲学方法,并通过这种辩论、推理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的形而上体系,又将此引入法律研究中,因此对自然理性求知、严密的辩证推理和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创造了西方法学理论及各种不同的法学流派。

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写道:“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

”不论是古代自然主义法治观、中世纪神学法治观还是近代资本主义的理性主义法治观,其共同点在于:奉法为社会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是受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自然法概念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伦理价值和政治价值的综合性概念。

其核心是理性、正义、权利。

自然法塑了西方人的心灵,引导西方人在追寻法律的客观运行规律中获得长足进步,并促进资本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诞生和发展,构筑了一套良好的法律心态和行为模式,熔铸成一种伟大的法的精神

西方人之所以在凌晨三点仍“红灯停、绿灯行”并不是靠其外在的法律规范便能达到的。

主要在于12世纪以后,世俗社会应以法律为基础的思想就已成为“西欧的主要思想,并从此在西欧无可争议地占统治地位至今”,[1]在于“法”已成为了西方社会的精神信仰和目的追求,具有高于一切的权威性。

三、理性主义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理性主义是法的崇高精神,它体现了法的终极关怀和法的最高价值。

理性主义西方法治传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西方法的鲜明特征。

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独特的西方法观念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成为西方法治传统赖以产生的基本前提。

它赋予了西方人一种新的、开放的、多元的和深层的国家法律观。

希腊人独具特色的理性自然法观开创了西方法治理性主义传统的先河。

柏拉图的“理念”是无所不包的法,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定法是理念法的摹本。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

[2]将自然、法律理性等同看待:对自然法理论作出重大贡献的斯多噶学派认为,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渗透于万物之中的自然法是“普遍的规律”,是“正当的理性”。

古罗马人直接继承了斯多噶学派的理性主义精神,把法分为永恒的自然法(体现理性和正义)和制定法(服从于自然法)。

西塞罗指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理性是与人类本性相一致的真正的法律,它存在和发展于一切文化背景下的人类心灵中,并对所有人都一样,指导着人们应当做什么而不应当做什么。

[3]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实在法只有符合自然与人类理性相一致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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