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试行)。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五、请假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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