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初探

内容摘要: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是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调节纳税人收入、公平财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与国际财产税制在诸多方面相差甚远;因此,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需建立一套少税种,多环节,低税率,宽税基,整体配合,功能协调,税制简明的财产税制体系。

关键词:财产税制改革

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不论按财产价值征税,还是按财产的收益征税,都适合社会成员的纳税能力,都能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我国对财产课税有着悠久的历史。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制虽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但不彻底,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阻碍了整个税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也严重阻碍了财产税制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1、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大环境的需要。

财产课税历史悠久,曾是各国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目前世界各国都已着手建立一套种类齐全、功能完整、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财产税制度。当今世界财产税制度呈现出下列特点,具体表现为:。

(1)财产课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复存在,但仍是一国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财产课税收入约占全部财政收入的10%—12%,发展中国家平均仅为5%—6%。但从长远来看,财产课税仍具有所得税和商品税所没有的功能和特点,它能有效地补充这两个税系的不足,因此,财产课税的地位比较稳定,仍然是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财产课税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据OECD组织1990年的资料,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美国财产税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并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而且,随着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一些国家正逐步下放财产税种的立法权,增加财产税种、调整其税率。这不但保证了财产课税仍旧作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而且使税源更加广泛。

(3) 财产课税多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且评估制度健全,并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以达到公平税负、税款的充分征收的目的。从各国财产税的实践来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大体有三种:土地面积、市场价值、其它价值(如账面价值)。发达国家都已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协调配合、功能健全的财产税制度。发展中国家虽受经济发展条件、税收征管水平等方面的制约,但大都已开征了多个财产税种,财产税制度将会进一步完善。

当今世界经济呈现出全球化、一体化的特征,而且步法在不断的加快,我国入世后也融入其中,成为一份子,必须与之接轨。但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在诸多方面与之相差甚远,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2、现行财产税制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后,今日中国的国情已与当年大为不同。中国社会财富的总量已经相当之大,GDP位列世界第六。与此同时,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之严重也开始令社会感到不安。中国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已扩大至0.458。中国是世界上基尼系数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显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未能被社会各阶层共享,绝大部分聚集在少数人手里。中国国家统计局最新披露,内地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统计局的报告并预言,贫富差距在未来十年还将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还存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如2003年江苏省,其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已高达10.7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倍以上。

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畸形集中,不但不会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反倒会强化人们的社会不公平感,引起人们的愤怒情绪和社会的动荡,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社会的不公正与不平等还使人们逐渐失去国家凝聚力,严重威胁着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财富分配不均、社会两极分化原因很多,改变这种现状的措施也很多(要互相配合协调使用),其中税收措施特别是财产税必定发挥其重要作用,但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难当此任。因此, 对现行财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3、现行财产税制的现状及缺陷是现行财产税制改革的现实需要。

财产税在我国的实行也已有二千多年,其变化更是多于发达国家。尤其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而进行的1994年税制改革中,财产税体系也相应进行了改革。虽然说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实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财产课税税种少,税基窄,影响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和公平财富的作用。二是内外有别、城乡有别,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税制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待遇,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不够,征管漏洞较大,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入的大量流失。     二、完善财产税制的建议       1、合理简化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从本质上讲,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