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附属医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大学附属医院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应当依法依规对主管的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进行招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应当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5、需要将施工设计文件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按照合同约定,由医院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9、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施工材料及设备需符合图纸和清单要求,保证质量。

11、指定专人作为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并在施工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1)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施工规范、相关技术标准等监督施工质量,如发现质量与安全问题应立即通知施工方采取补救措施,并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验收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重大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应同时上报主管领导。

(2)严格监督施工方履行合同,正确记录施工工期,10万元及以上项目须每日填写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在工程结束时连同施工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3)施工进场材料须经院方3名(或以上)工程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并按要求填写《中山一院工程材料验收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重大或重点工程以及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材料,还须经各相关科室共同验收后方可进场。

(4)隐蔽项目要及时验收,并填写《中山一院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隐蔽工程和其他现场签证须经3名(或以上)工程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合格(或见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工程竣工后,由工程主管职能科室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各技术对口管理科室,保修期满后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12、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验收包括分段验收、工种验收和隐蔽验收等,需办好相关手续做好相关记录。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3、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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