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立案监督

〖内容摘要:〗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笔者结合侦查监督的工作实践,拟对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进行探析。

一、序论:

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针对当前我国刑事立案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我国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但从刑事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拟对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分析其原因并探讨相关对策。

二、本论:

(一)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

(三)当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四)当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困难的原因。

(五)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对策。

三、结论:

; 在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职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据统计,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3541件。这些数字虽然不算小,但这是一个绝对数,假若把这一数字平摊到全国各基层检察院,数字是很小的。这说明这项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首先,从立法上保证立案监督的来源。

其次,授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的同步侦查权,同时降低说明不立案理由及通知立案的条件。

最后,应提高检察机关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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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立案监督工作仍处于滞后状态,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笔者结合侦查监督的工作实践,拟对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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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立案; 监督 原因;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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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检察监督权的范畴。针对当前我国刑事立案实践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现象,我国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但从刑事立案监督实施这些年的情况来看,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拟对刑事立案监督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难点,分析其原因并探讨相关对策。

一、 什么是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此外,199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还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也列入了立案监督的范围。

刑事立案监督的特征首先表现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一种司法救济程序,而不是刑事立案程序必经的法定监督刑事立案主体依法享有刑事立案权,但这种权力是附有条件的,必须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运作,当出现刑事立案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这种权力将受到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制约,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其次,从刑事立案监督的目的来看,是为了纠正刑事立案主体刑事立案活动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立案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再次,刑事立案监督具有强制性。检察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和《通知立案书》具有强制性和确定性,不得复议,刑事立案主体必须按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即为违法;其四,刑事立案监督既包括依据刑事实体法进行的实体监督,又包括依据刑事程序法进行的程序监督。其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条件等的法律监督;其程序监督主要是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管辖等的法律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范围及一般程序。

;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是否依法立案及其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在立案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注意划清“没立案”和“不立案”的界限。“没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只有刑事立案主体已经作出不立案决定的案件,才能按照刑事立案监督程序来办理。当然,要防止刑事立案主体以“没立案”假象掩盖“不立案”事实的行为。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一般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具体说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积极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时,受理公民、组织的报案、举报时,以及进行调查研究时,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二种情况是消极的,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作出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由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必要的调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案件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方式和时间与前一种情况相同。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并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对其他刑事立案主体法律监督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执行;对其他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亦然。)。

人民检察院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刑事立案主体接到通知立案书后不立案的,可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接受监督:1、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责成其纠正违法行为;2、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刑事立案主体发出相应通知,实施监督;3、对于刑事立案主体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直接立案侦查;4、对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等犯罪的,立案查处;5、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汇报,建议予以纠正。6、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刑事立案主体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三、当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公案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一般是从审查批捕开始,这势必造成在公安机关报捕以前的阶段成为监督的空白点,而在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过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有关司法解释滞后。有些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与之配套的相关司法解释却迟迟没有制定,给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上带来不便,造成有案不立的现象。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对有些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以罚代刑。这在卖淫、嫖娼、拉皮条、赌博等案件的处理上比较突出。

(三)、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案件立案监督,是公安机关自己提供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案件,至于是否有某些确实存在问题的案件没有提供出来接受监督就不得而知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提供的进行立案监督的治安处罚案件存在着被筛选过的可能。

(四)、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刑事立案监督阻力重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往往不被公安机关认可,这与现在定罪以法院的意见为准是有联系的。有些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产生分歧时,公安机关就会请教法院,听取法院意见后才作出决定。毕竟犯罪分子最终是接受法院审判的,法院的意见最具权威性,这也造成了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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