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浅议司法救助制度

每位公民经济条件存在较大差异,受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法律知识多寡不同,导致公民获得的法律保护机会迥异。随着诉讼成本的提高,一些经济确有困难而又需要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开始消费不起。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司法救助制度应运而生。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社会论文联盟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章第10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200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适用司法救助的11种情形,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法律地位。司法救助的主要目的是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代写论文   二、司法救助制度的理念基础   任何一套现代制度的设计和运行的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司法救助制度基于司法平等理念设立,是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一)司法救助制度司法平等   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平等地享有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二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这些权利。为了使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以及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利益,就必须设立一种制度在必要时赋予个人得到法律帮助的能力,来保证其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根据社会契约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公民不会自愿地放弃他们通过暴力来解决与他人纠纷的自然的权利,除非他们能得到在统治者的法院中受到公正对待的保证。 因此,为了达到司法平等这一社会契约的首要目标,政府必须在诉讼费用收取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所有公民不因经济状况、社会地位、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实现司法中的平等。 论文网   (二)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文明   司法文明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在司法领域的存在方式,它体现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在司法制度中,司法救助制度最直接地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切实地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人权。最早的人权体现为一种自然权,是天赋人权,由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如洛克认为,人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四种权利。 这些权利后被概括为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要求平等和国家干预的呼声高涨,人权的思想和观念不断发展,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逐步扩大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在这种思想背景下,诉讼权利成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对诉讼费用的处理使得法院门为民开,有理无钱请进来,满足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社会需求,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文明,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三)司法救助制度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即司法者以不偏不倚的主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包括程序公正与实质公正。程序公正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没有公正法律程序,公民的实体法权利就得不到保障。作为一种宪法原则,政府有义务不论人们的支付能力而满足人民的 代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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