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管理办法 清产核资建立管理制度

清产管理办法 总则 条摸清公司底防止财产流失特制定制。

管理原则 二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清公司财物。

三条公司和上级抽相结合重放抽上;帐、帐外起重放帐外。

四条公司所有财产属清围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清产核重围 原材、半成品、成品; 房屋建筑物业、机器设备、工具、工装、备品备件; 3低值易耗品

五条公司设立财产帐簿作财物管理依据。

三清程序 六条公司组成清财产临组由公司领导任组长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专人责。

七条提出清工作方案包括从清、登记汇总、分类、询价、建卡、设帐整套核算、稽核管理工作。

八条组织实施。

清、登记清组人员会有关人员逐登记公司所有财产汇总、分类按部门等类别汇总、分类; 3建卡部门登入财产登记卡式份分存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部; 询价、设帐询无价者由清组估价固定产、低值易耗品、建实物帐实行实物明细核算及管理

九条清产核处置。

将发现帐帐不、帐实不按规定作盘盈、盘亏处理; 对超额部分限期办理退库手续对不足部分增拨定额金; 3对各下属单位推动建立相应产、财产帐簿。

十条清结、报表交总理审批行政部、财部备案。

财产日常管理 十条公司财产添置应及登记入帐。

十二条公司财产损坏、变卖应及登记入帐。

十三条公司财产部门调配应及财产登记卡上变更。

十四条员工调离公司应做其使用财产交接工作。

凡有损失应进行赔偿。

十五条清产核开办部银行、政府国有产普、产权登记、核定产、合等济活动进行每会计年清次。

五附则 十六条办法由财部释、补充总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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