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的现状及措施研究

摘要:目前,证人出庭作证成为困扰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难题,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科学证据体系和制度前沿性问题之一。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出庭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到庭。相关数据显示,在被法院半倍的证言中,通过证人亲自出庭的方式提供的证言比例不足1%,“今日庭审证人”几乎是各级法院开庭时的常态,成为中国审判的一大“特色”。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证人证言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不能接受控辨双方质证,影响审判的公正性,不利于提示案件的客观真实,阻碍了我国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面对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头号难题,本人觉得:证人出庭率的低下,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如何积极探索提高诉讼效率的新思路,从旧有的庭审模式中解脱出来,为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本文将为“证人出庭现状及措施研究”做深层剖析并做措施研究。

关键词:证人出庭; 现状; 危害; 措施及对策。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我国《刑事诉论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的人都有作证义务。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双方质证与询问,所取各方的证人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就说明我国已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但客观现实并不因为有法律规定就会按照法律规制的模式去运行,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为之为继“执行难”之后的“出庭难”。下面的一组数据很能说明问题:据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仅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据福建省检察机关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为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据我国一位著名律师辩护的20起刑事案件统计,证人出庭作证案件4起,占20%,无证人出庭作证案件16起,占80%。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1997年共有诉讼刑事案件185起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最新数据显示:在被法院采纳的证言中,通过证人亲自出庭方式提供证言比例更是不足1%。二、证人出庭的原因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受国家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的影响及司法体制的制约,也有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一)我若出庭作证,谁来保护我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张永泉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了,让被告入狱5年,被告人叫嚣“等我出来了,会找你算帐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是不会为了“作证义务”以身犯险。而打击报复虽然主要是控方证人面临的恐惧,但对辩护方的证人来说,也不得不防。在某地方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当辩护方的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外停着公安局醒目的警车,法庭内则有警察拿着叮铛作响的手铐,若不是因为法官下令对该证人予以保护,证人作证完毕之时,也就是他身陷囹圄之日。作为老百姓,他不一定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更主要的是看活生生的现实。为了履行作证义务而使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不利影响,甚至受到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却得不到实际有效的保护,证人就很难去做“舍己为人”的事情。悲剧让人们坚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二)传统的生活方式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都是“哥们”,何必呢?宁肯做一年牢,也不愿作证人。中国人民传统的生活方式相对比较集中,而且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人口流动性不强,许多人长期、一辈子、甚至祖祖辈辈生活在一个村、一个寨。与此相适应,我们文化传统就是重人情、重感情、重关系,以和为贵,不愿得罪,甚至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以无诉为德行,以涉诉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国。而且在这样的社会格局下,每个人都想过一种质量较好的生活,通过各种各样的“人情”获得自己的利益,左邻右舍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让第三者出庭作证,证明邻居谁有理谁没理,肯定会与某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成为敌人,甚至结为世仇,这可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不愿付出的代价。(三)“远离衙门”的观念威严法庭谁不怵,中国人普遍有一种“远离衙门”的观念。法庭的“威严”使证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拒斥,法院对社会生活的主动干预,法院在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方面所拥有的权威,以及法院大门前站立的威武的武警战士,以及雄伟巍峨的审判庭,从外形上就给人一种震慑当事人的感觉。然而,对证人来讲,却有一种压迫、森严的感觉。在有的法院门口甚至还蹲着两只巨大、凶狠的石狮子。(四)立法上的缺陷,中国人长期以来缺乏权利和义务意识。尽管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明确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中国人长期以来缺乏权利和义务意识,更多的是权力服从意识。证人作证本身应当是一种对国家的义务,任何公民只要了解案件事实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就象服兵役一样。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证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手段;对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法律没有明确剥夺其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那么即使服从,也是不可靠的。(五)缺乏完备的补偿制度花钱作证凭什么?比如,你是北京人,要让你到新疆、海南的法院出庭作证,来往的差旅费、误工费谁来支付?当事人支付吧,有贿买证人之嫌;证人自己支付,负担太重又不合理;败诉方支付吧,没钱怎么办?国家支付吧,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证人出庭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无法获得补偿。(六)来自国家权力的第二种“威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出庭作证证人、动辄采取刑事追诉的行为,使其随意遭受拘传、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是阻挠证人出庭的另一重要原因。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斟验笔录)中的一种,证人出庭作证严重影响证人证言作用的发挥,证人出庭作证,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了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证人出庭的危害性(一)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在庭前辩控双方收集的证人证言,很大程度上只是支持一方的诉讼主张,在没有受到法庭质证之前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控双方收集证人证言时受诉讼利益的驱动,往往只支持本方的证人证言,对有利于对方的证人证言,往往是不收集的。由于证人大量不出庭,使得言词直接原则难以得到贯彻,势必使得传闻证据法庭上大量采用,这种情况使得被告人丧失了反对自己证人证言的权利。联合国通过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刑事被告,在法庭上有权在同等条件下询问对他不利和有利的证人。特别是以下三类案件证人出庭作证,严重影响诉讼进程的推进:1、特别严重案件中控辩证人出庭作证。2、各种案件,至少是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3、疑难案件,即被告人不服指控,对证词有争议的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并接受质控。(二)证人出庭,无法质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必须靠证据来发现来证实,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相比,因其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做出的,因其客观性较强而受到诉讼各方的重视,客观真实是证人证言的生命力所在,尽管从法理看证人证言与其他言词证据相比客观性较强,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证人证言也存在大量不实之处:从客观原因看,证人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他可能因亲情、友情、人情而故意作伪证,也可能被当事人收买而故意作伪证,也可能因害怕打击报复等而故意作伪证。只有证人到庭,才能发现其证言虚伪之处。从主观方面来看,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包括感觉、知觉、记忆和表述四个过程。这四个过程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现错误,即使证人主观上无作伪证和不实陈述的动机,所陈述的内容也会与客观情况时常不相吻合,经常出现一些所谓“善良的谎言” 。因而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辩控双方交叉询问之后,其真实性才能得到保证。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都普遍赞成孤证不能定案,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证人出庭作证,才能形成证据锁链,环环相扣,有利于合理排疑,利于实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三)影响庭审改革的深度和力度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法院的审判模式已发生重大变化,职权主义成份受到弱化,当事人主权成份得到加强,诉讼的对抗性增强,法官居中裁判。要实现这一点,证人出庭作证是关键,只有在证人出庭以后,通过辩控双方举证质证,主询问、反询问、法官居中审案断案才能实现,证人出庭使得这一系列操作规范难以运行,严重影响法官心证的当庭形式。只有双方对抗性加强,法官庭审中主动调查取证的负担才能减轻,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强度与当事人法庭上对抗程度是成反比,只有当事人对抗起来,法官才能解脱出来。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要点之一就在把辩控双方对控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为双方的对抗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具体操作规范,然后才能实现法官居中裁判,做出公正裁判。法官的角色特点是被动、消极、中立,而这些特点的实现取决于两者之间的主动、积极、对立。辩控双方的主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就减轻了法官的收集提供证据责任,使其角色符合被动中立特点。辩控双方积极进行询问和反询问,提出对方证言的不合理之处,才能使法官兼听则明。理愈辩愈明,没有争辩,没有对抗,事非曲直就难以判断,当两者之间通过争辩达到明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证人出庭,使得双方争辩缺少证据支撑,且争辩势必会陷入一种胡搅蛮缠的状态。证人出庭后,法官才能坐堂听案,首先听双方争议的焦点,听双方证人的质问,然后就自己不清楚的内容再问当事人、证人,最后在听案、问案的基础上进行断案。而这些环节的实现都取决于证人必须出庭。如果证人出庭法官的听案、审案、断案只能建立在书面证言基础上,使庭审中心主义流于形式,使庭审中心化为庭后中心,形成所谓庭下“默读审判”,造成一种新的庭审走过场,使庭审改革彻底失败。而庭下的默读审判是一种不公平的审判,法官的心证过程一方面缺少场境,另一方面也缺少外界监督而导致缺少心证自律过程,其判决结果的不确定因素大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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