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营经济投资体制与政策环境
一、科学界定民营经济投资主体的内涵 目前,对民营投资概念的定义,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意见。
第一种是宽派观点,即相对国营经济而言,除了国营经济投资以外的投资都是民营经济投资,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非国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
第二种是中派观点,相对国家或政府经营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政府或“非官营”的民间经济投资,包括全社会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种是窄派观点。
相对公有制的角度,将民营投资定义为非公有制的投资,即不包括非国有控股企业、联营经济、集体经济(相当一部分集体经济实际上是带着“红帽子”的私营经济)、外资四大经济成分,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
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
因此,对民营经济投资主体范围的界定包括集体、个体、联营、私营、非国有股份制五种经济类型的投资。
表1 民营投资界定的口径 民营投资类型(按主体分) 民营投资类型(按来源分) 全社会投资中所有非国营单位的投资, 指所有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包 宽派 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 括国内商业银行贷款、各投资主体自筹资 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 金、非统借统还的外债和资本市场融资 中派 全社会非政府投资,即集体、个体、 来源于不包括利用外资的非财政 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 性资金的投资窄派 全社会非公有投资,指个体经济和私 仅指来源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人自有 营投资 资金和市场融资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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