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瑕疵的审查困境及思考

刘向东 赵锦麟【摘 要】 婚姻登记审制作遏制婚姻登记瑕疵道重要“关卡”因长期以立法对审性质不明确成婚姻登记瑕疵制缺陷。

作者认婚姻登记机关是种审慎合理审即形式审主辅以排除合理怀疑”。

通对婚姻登记机关责任性质分析提出要婚姻登记瑕疵困境应从立法体例出发明确婚姻登记审性质完善审细则;授权登记机关部更正瑕疵;履行合理审达到高确信;明确各方责任加重违法成。

【关键词】 婚姻登记瑕疵;审性质;合理审义随着婚姻法司法释(三)出台条提出婚姻登记瑕疵行政救济受到学界关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审问题也逐渐进入婚姻法学者视野。

司法实践婚姻登记瑕疵类型案件问题层出不穷、情况多样。

这些案件核心争议都指向婚姻登记瑕疵困境体现婚姻登记审性质模糊、容不明确、细则不完善等问题。

要顺利目前量婚姻效力难题必须追根溯将视角放到婚姻登记瑕疵审问题上。

登记瑕疵主要原因及登记机关审义婚姻登记瑕疵主要表现()当事人异地婚姻登记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称“条例”)条、0条规定地居民结婚或者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到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即我国婚姻登记适用属地原则禁止当事人异地婚姻登记

即使全国已实现婚姻登记今天济社会迅速发展、人口流动越发频繁社会条件下仍出现些管辖地登记而成功领取结婚证情况类情况应视婚姻登记瑕疵

()登记机关程序违法。

条例条、3条规定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由接受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婚姻登记员办理登记

但是实践常常出现因工作调动、人手缺乏等原因没有登记婚姻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婚姻登记;或者因业能力不关、登记员工作失误等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手续出现信息填写错误、遗漏必要环节等情形造成婚姻登记瑕疵

(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骗取登记

是指当事人采取隐瞒真实信息、伪造虚假材等方式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婚姻信息登记机关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要形式要件更要具有实质要件实践些不具备实质婚姻要件男女达成婚姻登记目标而采取种“骗婚”手段。

更有甚者达成其非法目伪造或盗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婚姻登记扰乱婚姻关系正常化和婚姻登记庄严性。

()非当事人登记

顾名思义即非双方当事人人共、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情形。

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是冒名登记

当事人双方实现婚姻登记到与人条件相似且合婚姻登记条件人冒充己進行婚姻登记情形;二是代理登记

指双方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由己委托他人代替己登记行。

当事人登记质上不合婚姻登记法定要件样属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机关审义我国婚姻登记婚姻合法有效法定形式要件。

上提到婚姻登记程因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以及三人等诸多方面原因婚姻登记出现瑕疵情况并不少见这给婚姻登记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带许多现实麻烦和法律风险。

婚姻登记机关作法律授权进行婚姻审、批准、登记行政机关履职程对婚姻合法性审承担主导型作用。

面对现实出现纷繁复杂婚姻登记瑕疵当事人寻事救济手段十分有限只有通国公权力手段完善事前制才能有效地问题而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审无疑成瑕疵问题关键环。

遗憾是我国并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审性质。

条例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证件、证明材进行审并询问相关情况。

从条表述“审”和“询问”用词并不能看出法律对审性质明确态。

具体规定则体现条例5条、条规定结婚和离婚应当出具证明材也不能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对材尽到怎样审责任

从实践案例看因立法表述不明确长期以婚姻登记审性质没有定论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履职不理和操作成婚姻登记瑕疵产生制原因所。

二、形式审或实质审——审责任性质思考、实践司法案例案例[]廖某某与谭某向兴宁市民政局提交结婚登记兴宁市民政局对双方结婚登记申请材进行形式审确认无误当场予以登记

但谭某故隐瞒其已婚事实与廖某某申请结婚。

某某认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状况确认就给其与谭某颁发结婚登记证存重错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兴宁市民政局审廖某某与谭某双方结婚登记申请材合条例5条规定合结婚条件当场予以婚姻登记行并无不当。

案例二[]原告关某某与三人“刘某某”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办理处办理婚姻登记婚“刘某某”离开关某某并失关某某前往沈北新区下辖派出所进行身份询发现无“刘某某”人。

原告向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判定婚姻登记无效。

法院审理认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并对“刘某某”身份信息进行充分审关某某与“刘某某”办理婚姻登记存重、明显违法情形判办理婚姻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行无效。

案例核心争议兴宁市民政局是否应当作廖某某与谭某瑕疵婚姻登记错方?判结表明法院支持“婚姻登记机关审性质仅是形式审”这观。

案例二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实质责任而导致瑕疵婚姻登记问题。

法院认民政局对关某某与“刘某某”提交婚姻登记材真实性进行检属行政违法行支持“婚姻登记机关审涵盖实质审”这观。

、审责任性质探讨从以上两案例可以看出实操作对婚姻登记机关责任问题存分歧。

面对类案件不法院法官对问题不价值取向也导致实践相似案情案件却出现相差甚远判结成适法空白。

目前学界对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审性质存几种观。

有学者认[3]婚姻登记机关仅对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申请材形式完备性进行审至材真实正确性婚姻登记机关既无能力也无义对其审。

也有人认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婚姻登记申请材真实性进行审[]即婚姻登记机关肩形式审职责也要承担全面实质审义

无论是以上何种观认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肩形式审义

婚姻登记行学界普遍被认是种依申请行政确认行婚姻登记并不是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双方申请批准而是对已存关系加以确认、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种管理手段。

形式审是婚姻登记审基要是确保婚姻登记具备程序合法性低限。

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承担婚姻登记实质审义呢?笔者认婚姻登记机关应该承担实质审义

婚姻关系产生和接触虽遵循传统民法思治是人权利义畴但婚姻登记不仅味着夫妻双方婚姻关系产生“普通婚姻关系既包含夫妻身权利和义也包含对他人责任尤其是对成年子女影响旦婚姻关系除就会将无数问题抛给社会”。

[5]落实到审容上就要进行实质容审。

但是让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完全实质审义是不现实。

就审合理性看如把对方当事人婚姻状况审完全确定另方当事人义要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不愿或不易清事实由普通公民担有失公平。

但如不愿对己婚姻责人却苛他政府己应该责且容易审事情担责任这也不合理。

婚姻登记机关审义应当是种有限、审慎、承担部分实质容审核义。

方面婚姻登记行政性定婚姻登记机关追效率特;另方面是登记机关从行政权力、掌握和可操作性角出发定了其只能承担有限实质审义

即“婚姻登记审既不是形式审也不是实质审而是种审慎合理审即形式审主辅以排除合理怀疑”。

[6]登记机关职权围确保程序合法基础上合理限对婚姻材进行实质审排除合理怀疑保障当事人和三人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瑕疵建议、明确审性质完善审细则条例出台至今已有十余年历史关婚姻登记机关审义也学界和实践诸多虽然高法和些地方高院也颁布些指导案例和司法批复但审性质仍是不明确问题。

我国民法正编纂当下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审性质对民法婚姻庭编立法具有深刻义。

笔者建议民法婚姻庭编编纂用清晰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责任明确其审性质和婚姻登记程应承担具体责任并就婚姻登记审主要容、操作流程和标准加以规定使条更具操作性。

从立法层面修正长期以导致婚姻登记瑕疵制缺陷实践判不统问题。

、授权登记机关部更正瑕疵婚姻法司法释(三)条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瑕疵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实践许多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并没有重失或恶骗婚只存轻微登记瑕疵对类案件如当事人都诉至法院难免给法院和登记机关造成不必要诉累增加维权成。

应当立法授权给婚姻登记机关行更正轻微瑕疵权力通设定部纠错程序让婚姻登记机关能对问题进行我更正或是申请更正进行我纠错对提高婚姻登记效率、实现婚姻合法有效更有实践义。

3、履行合理审达到高确信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尽到“形式審主、实质审辅”合理审义并将审程利益进行衡平协调登记机关审和人责任关系保证责任分配实质正义。

方面要婚姻登记机关对所登记婚姻进行高义对案卷材审合法基础上结合业能力、风俗习惯、逻辑合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心高确认程才可准予登记;另方面又要当事人作理性成年人对己婚姻事责与对方长期相处程深入了知悉对方基情况、生活条件由己做出婚姻登记实质”性判断并要其对己行责。

、明确各方责任加重违法成违法成太低也是导致婚姻登记瑕疵原因。

条例8条规定婚姻登记违法只对主观和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处罚力较轻与当事人权利受损相比威慑力不够惩戒力不足。

当事人而言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婚姻登记违法成则几乎不存只要不对三人利益造成损害行政领域处罚几乎没有影响。

笔者建议立法进步加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处罚力就主观错、当事人权利受损程等因素规定违法登记提高违法登记成。

针对骗婚等不诚信现象可参照08年3月份颁布《关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件精神和民事案件执行特“明确规定将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人纳入公民征信体系提高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惩戒”。

[7]【 释】[] (05)梅法行终。

国裁判“廖静诉被上诉人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并请精神损害赔偿行政二审判”辽0行终36。

国裁判“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与关志偉婚姻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丁颖论虚假名义婚姻登记法律救济[]浙江学06[] 赵亚亚 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研究[]苏州学00[5] 赵雪妤试论离婚登记审制[]策探(下半月)07(0)3637[6] 刘荣华、王锴“婚姻登记机关审义”江汉学学报07年期7页[7] 刘永廷婚姻登记机关责任探析[L]华女子学院学报08(06)550[090]参考献】[] 刘永廷婚姻登记机关责任探析[L]华女子学院学报08(06)550[0905]刘荣华、王锴“婚姻登记机关审义”江汉学学报077[3] 龚彦菲正视婚姻登记瑕疵 提升婚姻登记机关公信力[]国民政09(6)3637[] 郎芳刘彩霞王钊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现实困局审视[]潍坊学院学报099(0)360[5] 丁颖论虚假名义婚姻登记法律救济[]浙江学06[6] 赵亚亚 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司法审研究[]苏州学00[7] 王舒 论结婚登记瑕疵效力类型及路径[]山东政法学院09[8] 李伟平论结婚登记瑕疵救济路径——以《婚姻法司法释(三)》条再检讨心[]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067(03)05+33[9] 赵雪妤试论离婚登记审制[]策探(下半月)07(0)3637[0]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学出版社0058【作者简介】刘向东(999—)男汉族广东惠州人广东工业学政法学院学生科法学专业赵锦麟(000—)男汉族广东东莞人广东工业学政法学院学生科法学专业 相关热词 瑕疵困境

6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