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师 十个严禁 **市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管理办法

教育局 栗教〔0〕6 关发《市严禁学校和职学 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校委员会局直学校县直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市严禁学校和职学教师有偿补课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杜绝学校和职教师有偿补课现象我县发生。

(主动公开) 县教育局 0年月日 市严禁学校和职学教师 有偿补课管理办法 进步加强学师德师风建设规学办学行切实减轻学生学业担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院〔0〕65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0〕8令)、《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处理办法》(教师〔0〕)、《严禁学校和职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教师〔05〕5)和《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见》(萍发〔03〕3)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办法

办法所指学校是指幼儿、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含全日制民办学校)学教师是指幼儿、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研究等机构职人员(含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职教师)。

二条 学校如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或把学生信息提供给人、社会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学生对象有偿补课活动或通社会培训机构、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格、撤销荣誉称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应当视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并从获利行; (二)社会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或管理活动并从获利行; (三)以父母、子女、属和亲朋友等名义办班参与教学或管理并从获利行; (四)利用职便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提供相关信息并从获利行; (五)学生提供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并从获利行;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有偿补课其他行。

四条 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处理办法 ()有前款所指情形人数较少影响较实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面检觉停止有偿补课行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对当事教师给予校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当年考核定不合格处理结报市教育局备案;当年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格册、评优评先等。

(二)有前款所指情形并且情节较严重影响较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警告处分当年考核定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清退违规收人扣除6月激励性绩效工(或与考核相关待遇);当年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格册、评优评先等。

(三)有前款所指情形并且规模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实对当事教师给予记处分当年考核定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清退违规收人扣除月激励性绩效工(或与考核相关待遇)降低专业技术职等级;处分期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格册、评优评先等。

(四)有前款所指情形当年累计实两次及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实对当事教师予以撤销专业技术职处分当年考核定不合格;责令其停止违规行清退违规收人扣除月激励性绩效工(或与考核相关待遇);处分期不得参与岗位晋级、职称晋升、教师格册、评优评先等还可以按照管理权限调离或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开除或聘。

五条 下列人员从事有偿补课实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学校(单位)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学校(单位)给予免职。

(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分别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撤销其荣誉称取消相关待遇。

(三)见习期、试用期满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直接除聘用合。

(四)如教师是党员还应追究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还要对其单位主要责人进行追责。

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应从重处理 ()教师将正常教学应教授教学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进行并以吸引、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有偿补课行; (二)教师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有偿补课行而不公正对待学生; (三)教师组织有偿补课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七条 学校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管理不力群众反映不断并实校长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学校列重督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定 ()警告和记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学校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

教师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定并报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

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学校提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定并报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纳入人事编制管理教师由所学校定并除其聘任合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免除学校干部党政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学校(单位)应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十条 办法印发日起实施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十条 办法由市教育局责释。

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人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委宣传部。

教育局办公室 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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