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内容摘要:

本篇主要论述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缓刑,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它具有条件性、期限性、减缓性特点,对于缓刑适用主体、范围及实质条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本篇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宜作为法定条件作主要论述,然而,由于缓刑制度规定也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

一 、缓刑的概念。

(一)缓刑的概述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 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的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二)缓刑的特点缓刑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执行。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1、适用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条件一经消失后即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 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适用

(一)缓刑适用主体及范围缓刑适用主体。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能及时认识罪行,服从刑罚处罚的特点,适用缓刑完全能够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我国刑罚也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对象为被判刑罚较轻刑种(拘役、有期徒刑)和较短刑期(不超过三年)的犯罪分子。而对于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较重刑罚,刑期也是较长的。适用执行强度较轻的缓刑,根本达不到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因而不能适用缓刑。(二)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缓刑适用范围。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犯罪人员的罪刑与缓刑执行是相适应的,通过缓刑执行,让他们在社会监督之下进行改造有利于犯罪人员的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犯罪人员更好的改造。还可以让他们创造出物质财富,同时也可以避免大量捕人,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这也体现了刑罚经济原则。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这也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情节缓刑适用的客观条件犯罪情节犯罪行为发生时客观存在的状态,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可能再改变。这种行为状态对社会危程度的轻重客观性较强,容易被法官认识,同时也是犯罪构成的重要要件、司法实践中考虑相对较多的因素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查明的情况,因而用犯罪情节这一客观存在的条件衡量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易于操作。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缓刑适用的主观条件犯罪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客观事实持何种态度,有何种表现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有犯罪分子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行为表现,才能说明犯罪分子已从中汲取了教训。这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有着直接的、积极的影响。因而悔罪表现这一主观因素可以作为评判刑罚执行方式轻重的依据,决定着是否适用缓刑社会危害性是缓刑适用的预测条件。主要考虑犯罪分子将来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就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消除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的目的。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测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缓刑适用,预测结果是否准确必须用实践来检验。检验的过程就是缓刑执行的过程。目前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预测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审判人员主观认识不一造成适用不均衡的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套缓刑预测评价制度。制定具体的预测量化标准。通过对被告人家庭 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周围环境、工作情况、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逐项评价,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犯罪分子犯罪前的表现、信用程度和犯罪后的思想语言、罪行交待、认识程度、悔改表现等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预测。预测评价结果达到了规定的人身危险性低值界限才可以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的三个实质条件是相互联系、相辅相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是人身危险性的客观基础,社会危害性是适用缓刑的核心要件。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关于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缓刑适用条件和对象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将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因而,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通过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 开假证明,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尤其是一些职务犯罪和一些领导干部犯罪,其亲属利用人情关系和多支付钱财,有时甚至用公款支付(如领导干部犯交通肇事罪,往往用公款赔偿)以作为缓刑的交换条件,干扰法官的判断,导致了缓刑适用出现偏差和错误。且被告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现行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因而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同时,将当事人是否有悔改表现及不收监是否不再危害社会的裁判决交付法官,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滥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时使缓刑甚至成为某些官员或有钱获罪后的避难所,普通群众却望尘莫及。于是,一些本该判处实刑的权势、钱势人物被适用缓刑,而一些本应适用缓刑的普通犯罪分子却因为某种不相干因素没能适用,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而有的却受到不应有的制裁,违背罪责相适应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除了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非累犯外,还必须:(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非暴力性犯罪。(二)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及坦白交代积极退脏的;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三)初犯、没有二次以上故意犯罪的(四)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二次拘留以上治安处罚的。同时,笔者认为对领导干部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适用一定要严加限制。完善缓刑适用条件既能严厉打击犯罪,也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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