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和实践上探讨船员劳务合同的归类

[摘 要] 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是确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难点。其法律性质认定的不确定性,导致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呈现出复杂多变性。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应简单套用劳务劳务合同的一般法学理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应作为区别于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的独立的立案案由,以便于船员劳务纠纷的处理、避免管辖权的混乱,进而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      [关键词] 船员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 ;管辖权。      法律性质的认定在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司法机关确定案由的前提。明确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理顺其法律关系,既是正确解决相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救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此,本文从船员劳务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之处出发,首先对其进行理论探讨,进而对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进行详细阐述,最后在分析解读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结论。      一、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困惑。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作为一项立案案由,首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探析称《海诉法》)中。①《海诉法》自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便面临因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不明确而带来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立案管辖依据模糊不清的困境。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的船员,特指在符合《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②例如国内沿海航线、远洋航线的商船、渔船上配备的船员。但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劳动合同和第三十四条的劳动方面的权利表述,却为界定船员劳务合同带来困扰。③。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2002〕民四他字第 16 号,以下简称《2002 复函》)中,首次明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涉案当事人可直接起诉至海事法院,不需要走劳动仲裁前置的一调一裁二审的一般劳动争议程序。④。

在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中,把劳务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视为三个独立案由。这说明三个案由法律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不同之处。2011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修正时在这一方面基本沿用了2008 年的规定。      2011 年 5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仰海水与北京市鑫裕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为劳动合同关系的请示的复函》(〔2011〕民四他字第 4 号,以下简称《2011 复函》)认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存在涉案合同既非劳动合同也非劳务合同的情形,比如海员服务合同。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复函,仰海水与鑫裕盛公司所签的合同应为海员服务合同,不属于海员劳务合同,也不属于海员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011 年 12 月 26 日施行的上海市高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沪高法(审)〔2011〕11 号,以下简称《2011 意见》)把《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视作劳务合同纠纷的特别情形,原则上不再单独受理涉案合同性质属于劳动合同船员非在船期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⑥。

2016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 号,以下简称《2016 规定》)规定,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 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 ) 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这是海事法院认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立案依据的最新规定。      由于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和范围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务中产生了海事法院、地方法院管辖与劳动仲裁前置的管辖之争和审理困惑。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高院陆续出台上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劳务合同进行界定。《2002 复函》阐述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立案方面应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纠纷有所区别,突出船员劳务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因而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受理。《2011 复函》认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船员劳务合同性质和范围存在多样性和包容性,不能简单视之为劳务合同.《2011 意见》试图理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与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的立案依据。《2016 规定》再次重申船员劳务合同的复杂性和涉船员合同纠纷的特殊性,认为船员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都属于海事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但是,上述法律及指导性意见均没有明确船员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法律性质和具体范围,给劳动仲裁、地方法院海事法院立案和审理带来一定的困扰。      二、船员劳务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论探讨。

学界主要基于劳动劳务和雇佣以及一重劳动与双重劳动的法学理论框架来分析船员劳务合同.      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的理论基础,通常涉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三个术语。劳动合同对应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对应民法中的劳务关系;而雇佣合同对应雇佣关系,雇佣合同属舶来概念,广义上涵盖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及实践对雇佣合同劳务合同这一狭义界定。⑦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区别,体现在法律性质、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人身伤亡救济、争端解决程序、社会保障、公法介入强度等方面。       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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