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物业)司保安员称谓更名为秩序维护员请示

关于我(物业)司保安员称谓更名为秩序维护员的请示。

公司领导:

2008年1月30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发了中物协[2008]1号文件。文件中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在这份《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文件中提及,在实际工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也都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而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认为,“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物业服务企业的秩序管理人员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而以往也曾出现过业主以“保安”为由追究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的案例,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

“为消除不必要的误解,准确界定行业责任,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综上所述,建议我司对现行“保安员称谓及相关部门称谓进行修改,对我司现行“保安”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而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同时建议我司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与业主进行充分协商,确定“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尽量避免使用保安服务”、“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等用语,以减少管理服务纠纷,规避企业风险。

建议更改日期自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妥否,请公司领导批示。

附件1.中物协2008]1号文件。

zz物业集团物天津地区公司。

上京熙园物业管理中心。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保安员称谓 更名 秩序维护员 请示。

抄送:

主办单位:上京熙园物业管理中心 联系人: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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