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告知单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局07年0月05日对你公司提交虚假材骗取商事登记违法行作出厦市监处 [07] 行政处罚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局将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请系059505。

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册登记企业请0工作日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业页面上主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外地册登记企业请册登记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告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年0月05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 国(福建)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3(航空商广场楼)6层区五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收件人  (签名或者盖)  年 月 日  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  年 月 日 备 07年0月05日邮寄送达07年0月0日邮件被退回07年0月0日公告送达。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定 厦市监处 [07]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情况 人 姓名(名称) 册 单位 名称 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册 35006005807 法定代表人 (责人)姓名 林武贤 违法行类型 提交虚假材骗取商事登记? 行政处罚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我局提交《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签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代签吴骏琛余晓英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们名“吴骏琛”、“余晓英”不是吴骏琛余晓英人真实思表示即当事人我局提交上述申请材虚假材其行违反了《厦门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十四条二款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骗取商事登记违法行。

当事人违法行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八条、《厦门市规行政处罚由裁量权规定》三条规定给予般处罚。

根据《厦门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定日起30日改正违法行当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作出行政处罚定机关名称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定日期 07 年0月05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定 厦市监处 [07]  当事人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武贤 册35006005807 统社会信用代码000567 册0000 万元 成立日期05年8月9日 营业期限() 05年08月9日 (至)065年08月8日 住所国(福建)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3(航空商广场楼)6层区五 营场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03层05单元 营围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技术推广;其他技术推广;其他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业;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批发;装批发;营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限定公司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预包装食品批发;保健食品批发;保健食品零售;酒、饮及茶叶零售。

根据举报我局核发现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涉嫌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吴骏琛”虚假签名虚假材取得商事登记其行违反《厦门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十四条二款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十七条规定分管局长批准我局06年6月日依法予以立案调。

当事人成立05年8月9日其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商事主体变更登记(以上日期我局核准日期)向我局提交了伪造股东“吴骏琛”、“余晓英”签名申请材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05年8月9日设立登记情况 05年8月9日当事人我局提交材申请设立登记我局05年8月9日核准其设立登记股东“江道钗、吴骏琛季民华”股东持股比例“江道钗占%股份、吴骏琛占5%股份、季民华占3%股份”法定代表人“陆少和”络人“季民华”。

当事人申请设立登记我局提交了份《商事主体“照码”设立登记申请》(05年8月3日“陆少和”签)、份《办人(委托代理人)、络人、财责人和办税人员基信息》(05年8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3签)、份《股东会议》(05年8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3签)、份《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程》(05年8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3签)、份《房屋租赁合》(05年8月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陆少和”签)、份《住所(营场所)承诺》(05年8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3签)、份江道钗身份证复印件(有“江道钗”、“与原件致”、“总理”、“股东”签)、份季民华身份证复印件(有“季民华”、“与原件致”、“监事”、“络人”、“股东”签)、份吴骏琛身份证复印件(有“吴骏琛”、“与原件致”、 “股东”签)、份陆少和身份证复印件(有“陆少和”、“与原件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签)、份毛翠薇身份证复印件(有“办人”、“毛翠薇”、“与原件致”、“财责人”签)等设立登记申请材。

吴骏琛确认吴骏琛表示对当事人05年8月9日设立登记事并不知情前没有看该公司设立登记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他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名“吴骏琛申请材上名“吴骏琛”系他人伪造不是吴骏琛人真实思表示。

当事人05年9月9日变更登记情况 05年9月5日当事人我局提交材申请变更登记我局05年9月9日核准其将股东由“江道钗、吴骏琛季民华”变更“江道钗、吴骏琛季民华余晓英”股东持股比例由“江道钗占%股份、吴骏琛占5%股份、季民华占3%股份”变更“江道钗占%股份、吴骏琛占5%股份、季民华占33%股份、余晓英占0%股份”法定代表人“陆少和”络人“季民华”。

次变更登记当事人我局提交了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05年9月3日“陆少和”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股东会议》(05年9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3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 、另份《股东会议》(05年9月3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余晓英”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程修正案》(05年9月3日“陆少和”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让协议》(05年9月3日“季民华”、“余晓英”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余晓英身份证复印件(有“余晓英”、“与原件致”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委托代理人证明》(05年9月3日“毛翠薇”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等变更登记申请材。

吴骏琛余晓英确认吴骏琛余晓英表示对当事人05年9月9日变更登记事并不知情前没有看该公司变更登记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他们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们名“吴骏琛”、“余晓英申请材上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不是吴骏琛余晓英人真实思表示。

3、当事人06年月5日变更登记情况 06年月0日当事人我局提交材申请变更登记我局06年月5日核准其将股东由“江道钗、吴骏琛季民华余晓英”变更“江道钗、吴骏琛、林武贤、余晓英”股东持股比例由“江道钗占%股份、吴骏琛占5%股份、季民华占33%股份、余晓英占0%股份”变更“江道钗占%股份、吴骏琛占5%股份、林武贤占33%股份、余晓英占0%股份”法定代表人由“陆少和”变更“林武贤”络人由“季民华”变更“林武贤”监事由“季民华”变更“余晓英”。

次变更登记当事人我局提交了 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06年月5日“林武贤”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法定代表人信息》(06年月5日“林武贤”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董事、监事、理信息》(有“林武贤”、“余晓英”、“江道钗”、“与原件致”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络人信息》(有“林武贤”、“与原件致”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股东会议》(06年月5日“季民华”、“江道钗”、“吴骏琛”、“余晓英”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另份《股东会议》(06年月5日“林武贤”、“江道钗”、“吴骏琛”、“余晓英”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程修正案》(06年月5日“林武贤”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让协议》(06年月5日“季民华”、“林武贤”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林武贤身份证复印件(有“与原件致”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06年月5日“毛翠薇”、“与原件致”签并盖有“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等变更登记申请材。

吴骏琛余晓英确认吴骏琛余晓英表示对当事人06年月5日变更登记事并不知情前没有看该公司变更登记向工商局提交申请材他们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们名“吴骏琛”、“余晓英申请材上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不是吴骏琛余晓英人真实思表示。

又明毛翠薇系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变更登记委托代理人据毛翠薇陈述当事人06年月5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材上签名“吴骏琛”、“余晓英”系毛翠薇伪造签署吴骏琛余晓英没有授权毛翠薇上述变更登记申请材上代签“吴骏琛”、“余晓英”签名。

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05年9月9日变更登记交给毛翠薇申请材上已有“吴骏琛”、“余晓英”签名毛翠薇不清楚申请材上吴骏琛”、“余晓英”签名是否吴骏琛余晓英人签署。

06年6月日我局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对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吴骏琛”、“余晓英”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06年8月0日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向我局出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见》正泰司鉴[06]鉴03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吴骏琛”签名迹与吴骏琛写样迹不是人写迹。

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向我局出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见》正泰司鉴[06]鉴03证明当事人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余晓英”签名迹与余晓英写样迹不是人写迹。

06年8月8日我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及营场所检发现该公司没有登记场所办公营现场无法系当事人

我局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登记系方式分别电话系当事人当事人成立以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人)无法系。

06年8月9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邮寄询问通知被退回。

06年9月日我局分别向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发布接受调公告至今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没我局接受调。

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吴骏琛余晓英两人提交给我局申请撤销晟赢(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报告》、吴骏琛身份证复印件、余晓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案件; 证据二我局档案询打印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格;  证据三我局档案询打印当事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申请材上签有“吴骏琛”、“余晓英”等迹事实; 证据四我局吴骏琛余晓英、毛翠薇询问笔录、吴骏琛身份证复印件、余晓英身份证复印件、毛翠薇身份证复印件、吴骏琛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申请材复印件上逐页签声明、余晓英当事人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办理商事主体变更登记申请材复印件上逐页签声明证明吴骏琛余晓英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事并不知情前从没有看这些申请材他们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们名“吴骏琛”、“余晓英申请材上签名“吴骏琛”、“余晓英”是他人伪造不是吴骏琛余晓英人真实思表示事实; 证据五 06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国(福建)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3(航空商广场楼)6层区五)现场检照片、厦门航空投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厦门航裕置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国(福建)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南五路3(航空商广场楼)6层区五办公事实; 证据六06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场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03层05单元)现场检照片、厦门市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当事人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03层05单元营事实; 证据七我局邮寄给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询问通知》挂信及邮件退回条、我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发布督促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接受调公告照片截图证明我局采用邮寄、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季民华、陆少和、江道钗、林武贤等前接受调事实; 证据八06年7月5日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向我局出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见》正泰司鉴[06]鉴03证明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吴骏琛”签名迹与吴骏琛写样迹不是人写迹事实; 证据九06年7月5日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向我局出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见》正泰司鉴[06]鉴03证明当事人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办理变更登记《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余晓英”签名迹与余晓英写样迹不是人写迹事实。

因无法系当事人我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被退回06年月日我局依法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厦市监听告〔06〕67)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见也要听证依法视放弃权利。

综上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及续两次(05年9月9日、06年月5日)变更登记我局提交《股东会议》等申请材上签名“吴骏琛”、“余晓英”系他人伪造代签吴骏琛余晓英没有这些申请材上签署“吴骏琛”、“余晓英”也没有授权他人这些申请材上代签他们名“吴骏琛”、“余晓英”不是吴骏琛余晓英人真实思表示即当事人我局提交上述申请材虚假材其行违反了《厦门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十四条二款规定构成提供虚假材骗取商事登记违法行。

当事人违法行没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法定情节依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十八条、《厦门市规行政处罚由裁量权规定》三条规定给予般处罚。

根据《厦门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定日起30日改正违法行当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

当事人应收到行政处罚定日起十五日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

到期不缴纳罚款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分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处罚定可接到处罚定日起六十日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接到处罚定日起六月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7年0月05日 相关热词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厦门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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